迪A6,01J變速箱鎖檔維修
一臺奧迪A6 2.4,搭載01J無極變速箱,車主反應行駛過程中,突然儀表檔位顯示紅屏,變速箱就鎖檔,接手一看,
連接431調取故障碼
無法執行清除,大家都知道這個也是01J電腦的通病 ,接著打開波箱后蓋,取下電腦板
測量波箱上的壓力控制閥N216的電阻值正常,
左上角這兩條線就是去向N216電磁閥的,焊接完后,打好密封膠,直接裝車,故障燈自行熄滅
經過長時間試車,故障不再出現,閃人
天現代4S的兩個師傅來我店 說是他們接個悅動車 客戶反映問題是故障燈老亮 到是運行正常 (4S師傅說 有切車可能存在程序問題 說是升級后 就可以了 沒想到升了不到一半 卡了 退出 看看儀表故障燈真的不亮了 但是是怎么都不亮了 車也不能啟動了)電腦升級后 車啟動不了 讓我看看 我把發動機電腦打開看到CPU 型號為ST10F275 打開XP軟件 OK XP有此CPU型號 我按照XP接線 讀寫正常 于是我又找了一輛正常的車拆電腦把數據讀出保存 把保存的數據寫入電腦 裝車 啟動正常
子產品使用一段時間后出現故障,如果反復維修后仍未解決問題,商家應當為消費者換貨還是退貨?很多電子產品在遭遇多次維修失敗后,消費者都會產生這樣的疑問。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網購電腦維權案件,買家小安在某網店下單一部筆記本電腦,使用過程中電腦出現多項異常情況,經過五次返廠維修后不僅未解決問題,反而徹底無法開機。對此,小安將商家訴至法院,四中院對此案終審后判決商家為小安換貨。
案情簡介
小安在某網店花費16794元下單購買了一臺筆記本電腦,售后政策為兩年全國聯保。使用一年后,該電腦出現主板網口無反應、屏幕有亮條、按鍵鍵帽脫落等異常情況。隨后小安聯系客服協商,客服表示安排返廠維修。
4個多月后,涉案電腦又陸續出現了按鍵偏色、網口無法識別、屏幕不亮、主板故障等問題,在短短2個月時間內又經歷了4次返廠維修。
小安最后一次拿到電腦后,僅使用了幾個小時便再也無法開機。聯系客服要求退換貨無果后,氣憤的小安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商家退貨退款。
審理裁判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在保修期內商品相繼出現了網絡接口、主板等多項問題,經小安要求5次返廠維修后,不但未能修復還造成了商品無法正常開機的情況,且商家始終未能就其所售商品質量問題做出合理解釋,亦未能在產品質保期內實現其對于消費者做出的有效保證,致使小安無法實現其購買涉案商品、訂立買賣合同的根本目的,符合法定解除的條件。因此小安要求解除合同、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商家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小安二審時也增加了要求商家換貨的訴訟請求。
二審階段,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涉案電腦在三包有效期內經維修無法繼續使用的情況下,應如何確定商家的民事責任”。四中院認為,小安正常使用涉案電腦的時間超過一年,且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涉案電腦在購買時已經不符合質量要求,因此本案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小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但由于涉案電腦在三包有效期內,經多次維修后仍無法正常使用,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
據此,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商家為小安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經營者的三包責任,即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本案中,商家雖無需承擔解除合同、退貨退款的違約責任,但是需要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規定承擔經營者的三包責任。根據《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微型計算機主機、外設商品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停產的,應當調換不低于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當銷售者既無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也無不低于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時,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
本案中,涉案電腦在商家多次維修后仍無法正常開機,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商家應免費為小安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而非退貨。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