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忽視的是,很多人對保價服務存在錯誤的理解,以為選擇了保價服務就可以一勞永逸。但當快遞丟失、索賠時卻維權受挫,大有“最終解釋權歸快遞公司所有”的意味。
保價與否 顯著影響獲賠金額
小王將一臺價值11800元的萊卡偏光顯微鏡交由某快遞公司郵寄,顯微鏡在運輸過程中損壞,小王遂起訴快遞公司要求賠償損失。快遞公司辯稱,小王下單時沒有選擇保價服務,只同意按照七倍運費,賠償小王532元。
法院查明,小王下單時,在“我已閱讀并同意《電子運單條款》”下方進行了勾選,《電子運單條款》使用紅色、加粗字體提示“若您未選擇保價,則在七倍運費的限額內向您賠償托寄物的實際損失”。最終,法院認定上述條款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判決快遞公司按照七倍運費賠償小王532元。
【法官提示】
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睹穹ǖ洹返诎税偃龡l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寄件人與快遞公司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系,根據上述規定,未保價快件毀損、滅失的,應當按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而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即在當事人之間有合法有效約定時,應當按照當事人約定確定雙方權利義務。上述案例中,法院即尊重了合同雙方的意思自治,按照《電子運單條款》的約定確定賠償金額。
由于快遞公司通常會在運單條款中約定以運費的數倍(通常為一到九倍)作為未保價快件的最高賠償限額,因此,雖然并不只有選擇了保價服務才有權獲賠,但是針對價格昂貴的物品,寄件人要養成良好習慣,填寫寄件單時應詳細描述托寄物的名稱、性質、數量等關鍵信息,并盡量選擇足額保價服務。這樣一方面可以提示快遞公司注意貨物安全,避免運輸過程中毀損、滅失;另一方面可以在貨物發生毀損、滅失時,按照保價條款進行索賠,防止出現案例中小王的獲賠金額遠遠低于實際損失的情況。
保價金額并非越高越好
小崔以1.2萬元的價格售出一件茶盤,其通過某快遞公司寄件時填寫保價金額為1.5萬元,后茶盤在運輸過程開裂且無法修復導致全損,小崔遂起訴要求快遞公司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其1.5萬元。法院審理認為,《快件服務協議》約定“若您選擇保價且支付保價費用的,則本公司按照保價金額和損失比例向您賠償,最高不超過托運物的實際損失金額”,該約定合法有效,故最終判令快遞公司賠償小崔1.2萬元。
【法官提示】
部分消費者認為,當快件出現損毀、滅失時,如果購買了保價服務,快遞公司應當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但是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因此,當保價快件損毀、滅失時,應當按照寄件人與快遞公司約定的保價規則進行賠償。
以國內某大型快遞企業的保價條款為例,其“基礎?!睏l款規定:若選擇基礎保,在運輸途中,托寄物丟失或損壞,按照保價金額和托寄物實際價值的投保比例,結合托寄物的實際損失金額(損壞為維修費)進行賠償(即賠償金額=托寄物實際損失/市場價值×保價金額,且賠償金額不超過實際損失金額和保價金額);托寄物不足額保價的部分或超額保價的部分均無法獲得賠償。
其“足額?!睏l款規定,足額投保情況下,托寄物出現全部丟失或損壞(含無法維修)情況下,根據實際損失金額進行全額賠償,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托寄物出現部分損壞的情況下,如托寄物可維修,賠付維修費用,如托寄物無需維修,按照保價金額和損壞程度進行賠償,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
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快遞公司的保價規則通常為最高賠償限額規則,賠償金額需要考慮快件的損壞程度,以商品實際損失或保價金額為上限,并非一定和保價金額相同:如果托運物是全部損毀、滅失,即全損情形下,快遞公司會按照托運物的實際損失金額或者保價金額二者較低的進行賠償;在托運物部分損壞時,快遞公司通常會按照保價金額和托寄物實際損失比例進行賠償。因此,建議寄件人按照托寄物的實際價值填寫保價金額,以免多支付不必要的保價費用。
快遞公司是否盡到提示義務 影響保價條款效力
小劉將一臺全新電腦交由某快遞公司郵寄,但收件人在取件時發現里面是一臺廢舊電腦拒絕簽收,小劉遂起訴快遞公司要求賠償電腦款12999元??爝f公司抗辯,小劉在交付物品時未選擇保價,只同意按照快遞單上載明的在500元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成立運輸合同關系,雖然快遞公司在快遞單證中寫明“寄件人未選擇保價的,則確認該快件價值在500元以內”,但該條款屬于限制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由于快遞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已經就該條款盡到合理的提示與說明義務,該條款應屬無效,故判決快遞公司賠償小劉的實際損失。
【法官提示】
實踐中,快遞公司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降低經營風險,通常會在《快遞服務合同》《電子運單條款》或者紙質快遞單上就保價條款進行約定,例如標明“托寄人未選擇保價服務,快遞發生丟失、毀損的,快遞公司按照運費的一至九倍賠償”等內容。上述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通過檢索快遞毀損、丟失索賠類案件發現,雙方爭議焦點通常是快遞公司是否就格式條款履行了提示或者說明義務。一般來說,投保時快遞公司通過電子系統二次彈窗或者在紙質快遞單上注意事項一欄以字體加粗、標紅等方式對是否保價進行提示以供當事人選擇,法院會認定快遞公司盡到了合理的提示義務。如果投保時快遞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對保價條款進行提示,則法院通常會認定該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建議在寄件時,對于保價條款尤其是用紅色、加粗等特殊字體標明的格式條款,寄件人要認真閱讀,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同時,快遞企業要認真落實《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等的規定,加強業務培訓,在收寄快遞過程中嚴格執行驗視制度、服務條款及保價規則的提示及說明義務,嚴格避免暴力運輸及不按要求投遞行為,以最大限度減少快遞丟失、毀損的發生,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提升消費者對服務的滿意度。
文/孫洪旺 劉紫微(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今,快遞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隨著快遞業務的發展,快遞毀損、丟失索賠類案件不斷增多。對于寄件人來說,選擇保價服務是預防和挽回因快遞丟失、損毀造成損失的有效途徑之一。
不容忽視的是,很多人對保價服務存在錯誤的理解,以為選擇了保價服務就可以一勞永逸。但當快遞丟失、索賠時卻維權受挫,大有“最終解釋權歸快遞公司所有”的意味。
保價與否顯著影響獲賠金額
小王將一臺價值11800元的萊卡偏光顯微鏡交由某快遞公司郵寄,顯微鏡在運輸過程中損壞,小王遂起訴快遞公司要求賠償損失??爝f公司辯稱,小王下單時沒有選擇保價服務,只同意按照七倍運費,賠償小王532元。
法院查明,小王下單時,在“我已閱讀并同意《電子運單條款》”下方進行了勾選,《電子運單條款》使用紅色、加粗字體提示“若您未選擇保價,則在七倍運費的限額內向您賠償托寄物的實際損失”。最終,法院認定上述條款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判決快遞公司按照七倍運費賠償小王532元。
【法官提示】
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睹穹ǖ洹返诎税偃龡l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寄件人與快遞公司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系,根據上述規定,未保價快件毀損、滅失的,應當按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而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即在當事人之間有合法有效約定時,應當按照當事人約定確定雙方權利義務。上述案例中,法院即尊重了合同雙方的意思自治,按照《電子運單條款》的約定確定賠償金額。
由于快遞公司通常會在運單條款中約定以運費的數倍(通常為一到九倍)作為未保價快件的最高賠償限額,因此,雖然并不只有選擇了保價服務才有權獲賠,但是針對價格昂貴的物品,寄件人要養成良好習慣,填寫寄件單時應詳細描述托寄物的名稱、性質、數量等關鍵信息,并盡量選擇足額保價服務。這樣一方面可以提示快遞公司注意貨物安全,避免運輸過程中毀損、滅失;另一方面可以在貨物發生毀損、滅失時,按照保價條款進行索賠,防止出現案例中小王的獲賠金額遠遠低于實際損失的情況。
保價金額并非越高越好
小崔以1.2萬元的價格售出一件茶盤,其通過某快遞公司寄件時填寫保價金額為1.5萬元,后茶盤在運輸過程開裂且無法修復導致全損,小崔遂起訴要求快遞公司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其1.5萬元。法院審理認為,《快件服務協議》約定“若您選擇保價且支付保價費用的,則本公司按照保價金額和損失比例向您賠償,最高不超過托運物的實際損失金額”,該約定合法有效,故最終判令快遞公司賠償小崔1.2萬元。
【法官提示】
部分消費者認為,當快件出現損毀、滅失時,如果購買了保價服務,快遞公司應當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但是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因此,當保價快件損毀、滅失時,應當按照寄件人與快遞公司約定的保價規則進行賠償。
以國內某大型快遞企業的保價條款為例,其“基礎保”條款規定:若選擇基礎保,在運輸途中,托寄物丟失或損壞,按照保價金額和托寄物實際價值的投保比例,結合托寄物的實際損失金額(損壞為維修費)進行賠償(即賠償金額=托寄物實際損失/市場價值×保價金額,且賠償金額不超過實際損失金額和保價金額);托寄物不足額保價的部分或超額保價的部分均無法獲得賠償。
其“足額?!睏l款規定,足額投保情況下,托寄物出現全部丟失或損壞(含無法維修)情況下,根據實際損失金額進行全額賠償,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托寄物出現部分損壞的情況下,如托寄物可維修,賠付維修費用,如托寄物無需維修,按照保價金額和損壞程度進行賠償,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
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快遞公司的保價規則通常為最高賠償限額規則,賠償金額需要考慮快件的損壞程度,以商品實際損失或保價金額為上限,并非一定和保價金額相同:如果托運物是全部損毀、滅失,即全損情形下,快遞公司會按照托運物的實際損失金額或者保價金額二者較低的進行賠償;在托運物部分損壞時,快遞公司通常會按照保價金額和托寄物實際損失比例進行賠償。因此,建議寄件人按照托寄物的實際價值填寫保價金額,以免多支付不必要的保價費用。
快遞公司是否盡到提示義務影響保價條款效力
小劉將一臺全新電腦交由某快遞公司郵寄,但收件人在取件時發現里面是一臺廢舊電腦拒絕簽收,小劉遂起訴快遞公司要求賠償電腦款12999元??爝f公司抗辯,小劉在交付物品時未選擇保價,只同意按照快遞單上載明的在500元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成立運輸合同關系,雖然快遞公司在快遞單證中寫明“寄件人未選擇保價的,則確認該快件價值在500元以內”,但該條款屬于限制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由于快遞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已經就該條款盡到合理的提示與說明義務,該條款應屬無效,故判決快遞公司賠償小劉的實際損失。
【法官提示】
實踐中,快遞公司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降低經營風險,通常會在《快遞服務合同》《電子運單條款》或者紙質快遞單上就保價條款進行約定,例如標明“托寄人未選擇保價服務,快遞發生丟失、毀損的,快遞公司按照運費的一至九倍賠償”等內容。上述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通過檢索快遞毀損、丟失索賠類案件發現,雙方爭議焦點通常是快遞公司是否就格式條款履行了提示或者說明義務。一般來說,投保時快遞公司通過電子系統二次彈窗或者在紙質快遞單上注意事項一欄以字體加粗、標紅等方式對是否保價進行提示以供當事人選擇,法院會認定快遞公司盡到了合理的提示義務。如果投保時快遞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對保價條款進行提示,則法院通常會認定該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建議在寄件時,對于保價條款尤其是用紅色、加粗等特殊字體標明的格式條款,寄件人要認真閱讀,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同時,快遞企業要認真落實《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等的規定,加強業務培訓,在收寄快遞過程中嚴格執行驗視制度、服務條款及保價規則的提示及說明義務,嚴格避免暴力運輸及不按要求投遞行為,以最大限度減少快遞丟失、毀損的發生,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提升消費者對服務的滿意度。
文/孫洪旺劉紫微(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北京青年報)
在的大學生,消費觀念越來越前衛,手頭也有余錢,消費領域越來越寬。然而,由此產生的消費糾紛也日益增多。記者從蕪湖市鏡湖區吉和市場監管所獲悉,該所2019年接待的投訴糾紛案例中,有1/4都涉及大學生消費。縱觀這些案例,可看出大學生消費存在盲目沖動性,雖然有維權意識,但對法律認識不到位,維權時往往陷入被動。
大學生小劉2019年11月10日到市區一家店,精挑細選了一款筆記本電腦,次日“雙11”,她發現網上同款售價便宜很多,同時她認為店家存在欺騙行為,誤導自己購買了一款并不明確的型號,要求退款。經核查,該電腦已經激活,一旦激活屬于二手電腦,影響其再次銷售。店家同時提供了當日購買全過程的監控視頻,以及小劉手捧電腦的照片,主張消費者在購買電腦時已明確所購電腦的型號。“不是說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嗎?”小劉提出質疑。吉和市場監管所人員表示,該條款僅針對網上購物。由于小劉無法提出證據,又激活了電腦,自然無法退貨成功,經過最終協調,店家考慮退還消費者300元,此事就此終結。對此,市場監管人員表示,“雙11”很多商品做活動優惠力度很大,消費者提前一天購買價格會有變動,看到降價又后悔,這屬于市場信息采集不全面導致的。
得知一家高檔餐廳做活動,每桌消費第一個100元打3折,且每桌限用一張。兩名大學生得知后,相約一起去,然后裝作陌生人,各自占一張桌子,分別點了100元的菜,想要各自享受3折優惠。但上菜后,雙方又將桌子拼在一起合吃。最后付款時,得知只能使用一張優惠,兩個人不能接受,投訴到市場監管所。“如果兩個人全程裝作不認識,各吃各的,那也算了,這是典型的想要鉆空子。”市場監管人員說,此事于情于法無法偏向消費者,最終兩個大學生按店家規定付款。
“我們還接待很多大學生辦美容美發卡、健身卡、瑜伽卡投訴的。都是當時沖動充值,之后覺得沒時間來,或覺得手頭資金緊張后悔辦卡,要求退卡的?!奔褪袌霰O管所副所長王如斌說。他表示,現在大學生對外在形象非常重視,對社會人士消費的項目和進出的場所也很感興趣。但是,大學生往往社會經驗淺薄,很容易被說服,事后冷靜了又后悔。
王如斌說,他希望大學生消費者要樹立正確消費觀,不要追趕時尚潮流,消費要有計劃,不要超過自己的承受能力。同時,對自己的決定和行為,要承擔相應責任。
大江晚報記者 李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