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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日,網絡購物的消費者又多了一層保障。由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簡稱《辦法》)正式實施。

    《辦法》以特別規定的方式明確: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如無確認,網絡商品銷售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但消費者定做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等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此外,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也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

    《辦法》還明確規定各方主體的規定動作、時間節點、延誤責任,并規定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

    近,淘寶、京東等平臺變更了關于“僅退款”的規則,基于大數據識別能力,對買家發起的符合相關情形的售后訴求,直接作出“快速退貨退款”“僅退款”的判定,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好的用戶體驗。


    之前,

    雖然各大平臺也有

    “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則,

    但消費者往往面臨退貨難題

    ……

    基本案情

    小京(化名)在融創公司(化名)的淘寶店鋪下單購買了智能錄音筆一支,產品頁面標有“七天無理由·運費險”,并顯示該錄音筆具備錄音轉文字、云端同步數據、多設備管理等多種功能。

    收到錄音筆后,小京迫不及待進行試用,卻發現一系列問題,她馬上聯系客服。



    小京買錄音筆需要的是錄音自動轉文字的功能,但她在發現錄音筆并非產品界面宣傳的那么智能,加上客服的刻板回答,讓她覺得購物體驗不好,于是小京要求退貨,客服表示同意。

    隨后,小京發起退貨退款申請,并在淘寶系統自動同意退貨申請后寄回貨物。

    融創公司收到退貨后聯系小京,稱產品拆封后沒有質量問題不支持無理由退換貨,并在淘寶平臺拒絕確認收貨,將包裹退回。

    小京申請淘寶客服介入,淘寶客服作出“核實賣家拒絕理由合理,無法支持您的退貨退款”“售后不成立”的判定。

    最終,
    小京將融創公司與淘寶
    一并告上法庭:

    要求該公司返還貨款和退貨運費,并認為淘寶公司在判定其有無權利退貨的事宜上判定有誤,要求淘寶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京在收到錄音筆后進行拆封、試充電的行為,是消費者對商品的合理查驗,且收貨后小京始終與融創公司保持著聯系。因此,小京可以行使無理由退貨的權利。

    小京申請淘寶客服介入后,客服基于雙方所提供的交易信息作出的認定,并不構成法定的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法官說法

    經常網購的朋友都知道,“買家秀”和“賣家秀”、“商家宣傳的”和“實際銷售的”很可能是兩碼事。不同于傳統的當面交易,消費者往往難以通過圖文介紹來準確判斷宣傳的真實性和商品的可靠性,由此導致了大量的退貨糾紛。那么,現行的法律法規對網購商品“七天無理由退貨”是如何規定的呢?

    滑動查看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第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四項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內無理由退貨承諾,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遵守其承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上述規定可知,
    無條件退貨的權利行使并非是沒有邊界的。



    對消費者而言



    消費者在購買價值較高的商品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商品的退換貨政策,避免盲目消費。在拆封查驗商品時,也應注意保存完好的商標標識、配件,保持商品原有的功能和品質。必要時,可對拆箱查驗過程進行拍照或視頻備檔。



    對銷售者而言



    在此也提醒廣大網絡產品銷售者,對于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務必要在商品介紹頁面設置顯著的標注,并在消費者下單前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序供其確認,以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對于符合條件的退貨產品,消費者在簽收后七日內提出退貨退款的,應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積極完成退款,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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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廈門市思明區法院
    編輯:石慧










    賠禮道歉的強制執行規則

    借條上大小寫金額不一致,25000與貳拾伍萬如何確定?


    情侶之間各類轉賬,性質該如何認定?

    源:河南廣電-映象網

    大象新聞·映象網記者 王琳

    “七天無理由退貨”,網絡購物時,不少人見過商家的這個“承諾”。有人好奇,“七天無理由退貨”到底是商家的額外“服務”,還是原本就屬于消費者的權益?七天無理由退貨適用所有的網絡購物么?近日,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有關“網絡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等規定進行了解讀。

    哪些商品能夠享受七天無理由退貨權益?

    《消法》第二十五條對網絡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進行了明確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為保障《消法》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實施,《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對網絡購物的權利義務、不適用退貨的商品范圍、商品完好標準和退貨程序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消法》設置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是基于網絡購物的特點,即消費者網絡購物通常無法像在實體商場購物那樣可以進行現場體驗實際接觸商品,只能通過經營者的介紹(包括廣告)、網友的評論、網店的信譽等對商品有所了解,而這些因素很多時候可以通過人工干預被改變,消費者最終拿到實物的時候可能跟自己想要買的東西不一樣。《消法》規定網絡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是將“后悔權”引入非現場購物中,可以讓消費者在見到實際商品的時候得到再一次選擇的機會,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商家常見的“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其實為無效條款

    一是七日無理由退貨并不適用于所有網購商品,屬于“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的,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此外,網購商品“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的,在消費者購買前看到明確標注、經過確認后依然下單,也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二是七日無理由退貨還取決于商品是否完好,如果網購商品“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網絡商品經營者不得以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

    三是網購商品“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為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即使網購商品屬于消費者購買前看到明確標注、經過確認后依然下單購買的商品,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但是網購商品被簽收、拆封后發現存在質量不合格問題,仍可以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條款限制了消費者的主要權益,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是拒絕或剝奪消費者無理由退貨的權利,是格式條款。網購商品簽收不等于認同商品質量,不得因商品拆封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商品的“三包”都包含什么?

    《消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條文解讀:

    商品和服務的質量,關系消費者日常生活,涉及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強化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規定是促使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有效措施。《消法》第二十四條“三包”規定有何特點如何理解呢?

    一是“三包”范圍擴大。《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三包”商品,不僅包括依照國家“三包”規定即三包商品目錄中的、僅限于一些較為嚴重的質量問題的、少量的“三包”商品和消費者與經營者約定的“三包”商品,還包括“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商品,消費者可以享受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的權利,即使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三包”的覆蓋面不僅擴大到所有的商品范圍,而且由一些較為嚴重的質量問題,擴展到小的質量問題。

    二是退貨門檻降低。不少消費者購買到有質量問題的商品,與經營者交涉維權時都會遇到經營者只愿意維修,不愿意更換,更不愿意退貨的情況。《消法》規定,若沒有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如果商品不能達到本應具有的使用目的,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條件,消費者就可以要求退貨。而且退貨所產生的費用要由經營者承擔,這不同于“無理由退貨”需要消費者承擔退貨費用,因為“三包”的退貨是過錯責任,即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有質量問題,有過錯在先,因此退換貨產生的費用也應該由經營者承擔。

    三是“三包”的起算時間更有利于消費者。此前的商品“三包”規定大多數規定自開具發票之日或者售出之日起來計算“三包”,與有關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相矛盾,只有標的物真的交到消費者手里,“三包”權利才可以真正開始實現。《消法》該條款中的規定“自收到商品之日起”計算“三包”期,解決了法律沖突問題,也有利于維護消費者權益。

    商品什么情況下可能會被召回?

    《消法》第十九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條文解讀:

    作為一種業界公認的,可以有效保護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消費的制度,“召回”被首次寫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

    “召回” 的啟動條件 。 一是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立即采取主動召回等措施;二是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問題后應當責令經營者采取措施,即被動召回措施。

    “召回” 的程序要求。符合召回啟動條件的,經營者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相關措施。及時召回問題產品,不僅造福消費者,也能造福經營者。如果經營者發現問題后,沒有及時采取召回等措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召回” 的費用承擔。《消法》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這極大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收益,降低了消費者維權成本。

    責編:楊薇薇

    本文來自【河南廣電-映象網】,僅代表作者觀點。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臺提供信息發布傳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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