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費16794元網購2年全國聯保的電腦,使用一年后出現多種故障,5次修復未果,還無法正常開機了,消費者小安要求退換貨被拒后,憤然起訴。10月25日記者從北京四中院獲悉,法院終審判決商家為小安換貨。
消費者小安在該網店下單買了一部15.6英寸筆記本電腦,商品售后服務為兩年全國聯保。使用一年后,電腦出現主板網口無反應、屏幕有亮條、按鍵鍵帽脫落等異常情況。
于是小安聯系客服協商,客服表示安排返廠維修。四個多月后,電腦又陸續出現了按鍵偏色、網口無法識別、屏幕不亮、主板故障等問題,短短兩個月內又經歷了4次返廠維修。
小安最后一次拿到電腦后,僅使用了幾小時便再也無法開機。聯系客服要求退換貨無果后,氣憤的小安起訴要求退貨退款。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在保修期內,涉案商品出現多種問題,5次返廠未能修復,還造成了無法正常開機的情況。且商家未能就商品質量問題作出合理解釋,亦未能在質保期內實現其作出的有效保證。故一審法院支持解除合同、退貨退款。
商家不服,提起上訴。小安二審也增加了要求商家換貨的訴訟請求。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經營者的三包責任,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四中院二審認為,小安正常使用該電腦超過一年,且未能證明購買時電腦已不符合質量要求,故其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貨款,無法律依據。但因該電腦在三包有效期內,經多次維修后仍無法正常使用,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最終,法院改判商家7日內為小安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
法官認為,此案商家雖無需承擔解除合同、退貨退款的違約責任,但需依照消法及相關規定承擔經營者的三包責任。電腦在商家多次維修后仍無法正常開機,根據《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商家應免費為小安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只有當消費者不同意更換為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時,銷售者才應予退貨,并按《規定》中《實施三包的微型計算機商品目錄》載明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子產品使用一段時間后出現故障,如果反復維修后仍未解決問題,商家應當為消費者換貨還是退貨?退貨的話是否要為此前的使用支付費用?很多電子產品消費者在遭遇多次維修失敗后,都會產生這樣的疑問。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網購電腦維權案件,買家小安在某網店下單一部筆記本電腦,使用過程中電腦出現多項異常情況,經過五次返廠維修后不僅未解決問題,反而徹底無法開機。小安將商家訴至法院,四中院最終判決商家為小安換貨。
【案情簡介】
小安在某網店花費16794元下單購買了一部15.6英寸筆記本電腦,商品售后服務為兩年全國聯保。使用一年后,該電腦出現主板網口無反應、屏幕有亮條、按鍵鍵帽脫落等異常情況。隨后小安聯系客服協商,客服表示安排返廠維修。四個多月后,涉案電腦又陸續出現了按鍵偏色、網口無法識別、屏幕不亮、主板故障等問題,在短短兩個月時間內又經歷了四次返廠維修。小安最后一次拿到電腦后,僅使用了幾個小時便再也無法開機。聯系客服要求退換貨無果后,氣憤的小安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商家退貨退款。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在保修期內商品相繼出現了網絡接口、主板等多項問題,經小安要求五次返廠維修后,不但未能修復還造成了商品無法正常開機的情況,且商家始終未能就其所售商品質量問題作出合理解釋,亦未能在產品質保期內實現其對于消費者作出的有效保證,致使小安無法實現其購買涉案商品、訂立買賣合同的根本目的,符合法定解除的條件。因此小安要求解除合同、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商家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了上訴。小安二審也增加了要求商家換貨的訴訟請求。
四中院二審確定了爭議焦點為“涉案電腦在三包有效期內經維修無法繼續使用的情況下,應如何確定商家的民事責任”。小安正常使用涉案電腦的時間超過一年,且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涉案電腦在購買時已經不符合質量要求,因此本案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小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但由于涉案電腦在三包有效期內,經多次維修后仍無法正常使用,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最終,四中院二審改判商家七日內為小安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
【法官說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經營者的三包責任,即“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本案中,商家雖無需承擔解除合同、退貨退款的違約責任,但是需要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規定承擔經營者的三包責任。根據《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微型計算機主機、外設商品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停產的,應當調換不低于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當銷售者既無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也無不低于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時,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
本案中,涉案電腦在商家多次維修后仍無法正常開機,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商家應免費為小安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而非退貨。只有當消費者不同意更換為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時,根據上述《規定》,銷售者才應當予以退貨,并按《規定》中《實施三包的微型計算機商品目錄》中載明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文/劉津寧
白思宇(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費者在實體店購物,是否享有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權利?圍繞這一問題,本期《小布說法》邀請西安報業傳媒集團公益律師團成員、陜西澤誠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宏良為大家講解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歡迎收聽本期節目:
小布說法·關注“3.15”:消費者在實體店購物是否享有七天無理由退換貨權利?
亦可將本期節目收聽海報轉發分享至您的社交平臺。
本期節目法律支持:西安報業傳媒集團公益律師團成員、陜西澤誠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宏良
本節目由西安發布聽見西安的聲音工作室出品。
三月起,《小布說法》欄目播發頻次提升至每周2期,每周一、四中午12點見。
文字版: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消費者在實體店購物不享有‘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權利。”李宏良律師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做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綜上,只有網購的商品才享有‘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權利。”李宏良律師說,這一規定主要針對網絡等非現場購物環境中,因消費者不能充分了解商品,所以才賦予消費者在發現商品不符合預期或有瑕疵時可以“反悔”的機會。當然,某些實體店鋪如明確表示自愿參與此項服務,那么消費者也可以行使此項權利。
(西安報業全媒體記者 劉曉云 屈雪嬌 革欣妤 海報設計:張亞嵐 剪輯:屈殿 責編:楊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