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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裝限速裝置、加裝后備箱……3月30日,廣州市市場監管局公布一批涉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典型案例,旨在以案為鑒,著力強化警示教育震懾力。市市場監管局表示,今年將加大源頭治理力度,持續依法打擊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質量、認證違法行為。

    案件一:犇犇車業有限公司自行加裝、改裝裝置并銷售案

    2021年12月18日,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線索依法到廣州犇犇車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裝置并銷售的違法行為,依法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0月9日銷售電動自行車1輛并多收取400元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限速裝置,于11月2日銷售電動自行車1輛并免費加裝靠背并售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白云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在電動自行車上自行加裝、改裝裝置并銷售的行為,并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罰款4000元。

    案件二:達豪車業有限公司自行加裝裝置并銷售案

    2021年12月16日,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到廣州達豪車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非法加裝電動自行車行為,依法立案調查。

    經查,現場待銷售的7臺電動自行車,當事人分別為3臺車加裝了座椅靠背,4臺車加裝了后備箱。

    當事人在電動自行車上自行加裝裝置并銷售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白云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電動自行車上自行加裝裝置并銷售的行為,并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涉案電動自行車7臺;2.罰款14000元。

    案件三:鈴金自行車有限公司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1年7月13日,海珠區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廣州鈴金自行車有限公司涉嫌存在銷售改裝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均大于350mm)的違法行為,依法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對購進的77輛電動自行車改裝加長鞍座并放置于倉庫內銷售,改裝后的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均超過350mm,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規定的“鞍座長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海珠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并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改裝的電動自行車77輛;2.罰款人民幣154000元。

    案件四:林某某助動自行車店銷售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案

    2021年11月5日,番禺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監督抽檢不合格報告,依法前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林某某助動自行車店處理。鑒于當事人涉嫌銷售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的行為,番禺區市場監管局依法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9月14日以55元/臺的單價購進3臺涉案“微電腦智能充電器”,并以65元/臺標價銷售;10月13日,廣州質檢院抽檢時購買了2臺;11月5日,番禺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扣押封存了1臺充電器。

    當事人銷售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的規定。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番禺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微電腦智能充電器”1臺;2.沒收違法所得20元;3.罰款292.5元。

    鏈接:

    《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影響通行安全的行為:

    (一)拼裝非機動車和摩托車;

    (二)在非機動車和摩托車上加裝動力裝置、車篷、座位等設備或者裝置;

    (三)改變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結構、構造、特征以及發動機、電動機功率等技術數據;

    (四)其他影響通行安全的加裝、改裝行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拼裝、非法加裝和改裝的非機動車和摩托車。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何穎思

    通訊員:唐清華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張映武

    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10月18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布2023年第二批工業產品質量日常監督抽查結果。本次共對22種產品進行了監督抽查。其中,抽查了流通領域10家經銷單位10批次電動自行車充電器產品,所檢項目全部符合標準。

    本次電動自行車充電器產品抽查,依據QB/T 2947.1—2008《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及充電器 第1部分:密封鉛酸蓄電池及充電器》,QB/T 2947.3—2008《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及充電器 第3部分:鋰離子蓄電池及充電器》等標準,對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輸入功率和電流、空載直流輸出電壓,工作溫度下的泄漏電流和電氣強度,過載保護,機械強度,布線等項目進行了檢驗。

    2023年電動自行車充電器產品質量市級監督抽查結果匯總表

    序號抽樣領域產品名稱受檢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標稱生產者名稱生產日期或批號規格型號商標抽查結果不合格項目抽樣日期行政區劃承檢單位
    1流通領域鉛酸蓄電池專用充電器市北區匯豐達助力車專賣店92370203MA3EAGDY47唐澤制動器(天津)有限公司2018-12/—TZQ-4820安規型/所檢項目符合標準/2023-08-17即墨區青島市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023年電動自行車充電器產品質量省級監督抽查結果(二)

    2023年第5批產品質量省級監督抽查共抽查電動自行車充電器產品108批次,其中,流通領域82批次,電商領域26批次。

    本次抽查依據GB 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8-2014《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電池充電器的特殊要求》、GB/T 36944-2018《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技術要求》、QB/T 2947.1-2008《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及充電器 第1部分密封鉛酸蓄電池及充電器》、QB/T 2947.3-2008《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及充電器 第3部分 鋰離子蓄電池及充電器》等標準要求,對電動自行車充電器產品的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工作溫度下的泄漏電流和電氣強度、非正常工作(只做19.102)、機械強度(只做外殼沖擊試驗)、結構、電源連接和外部軟線、電氣間隙、爬電距離和固體絕緣、耐熱和耐燃(只針對塑料外殼)、輸入功率和電流、空載直流輸出電壓、過載保護、布線等項目進行了檢驗。

    本次抽查發現巨野縣來輕電動車維修部、聊城市東昌府區浩淼百貨商行、聊城市東昌府區江北超凡電動車配件批發商行、聊城市東昌府區秀燕電動車配件經營部、臨淄區齊運電動車經營部、臨淄區遠達電動車行、曲阜市豪順車行、日照市東港區老許電動車銷售中心、楊曉艷、菏澤富辰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臨沂東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青島稀途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濰坊義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滕州市上善若水商貿有限公司等14家銷售者銷售的16批次產品不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不合格項目為輸入功率和電流、爬電距離、電氣間隙、非正常工作、電源軟線。其中,銷售者聊城市東昌府區浩淼百貨商行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對本次抽查發現的不合格產品銷售者,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成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監督抽查的有關規定,做好不合格結果處理工作。

    附件:

    附件1
    2023年電動自行車充電器產品質量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情況匯總表
    序號產品名稱抽查領域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標稱生產企業名稱生產日期或批號規格型號商標抽查結果不合格項目承檢單位備注
    1鉛酸電池充電器流通領域巨野縣來輕電動車維修部91371724MA3NHHAX64常州市龍山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023.06.20//DZQS4828-02/不合格輸入功率和電流-輸入電流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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