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的文本,但由于語言文字理解的差異,合同履行時,仍會出現“約定不明”或“多種解釋”的情況,從而導致爭議。對此,一般應當如何處理?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常見的處理方法
(一)字面理解
文本表述是合同的基礎,建議先從字面理解出發,逐一列出所有的理解。
(二)合同目的
簽訂合同,是為了履行特定的“合同目的”。
合同條款的理解,必然受到合同目的的約束,應當與合同目的形成協調統一的關系。因此,我們可以逐一對比各種不同理解,與合同目的的契合度——越接近合同目的,就越接近雙方簽訂合同時的本意,被法官采納的可能性越高。
(三)交易習慣
1.雙方合作過的,可以參照雙方之前的交易習慣。
比如,雙方曾經合作過幾年,對彼此的生產能力和信譽都十分了解,現在續簽合同,一般也是基于對對方生產能力和信譽的信賴,續簽合同發生爭議的,應當參照過去的做法解決爭議。
2.雙方未合作過的,可以參照當地已有的交易習慣。
比如,雙方雖然是第一次合作,但當地已經有比較穩定的交易習慣。在合同條款沒有明確排除當地交易習慣的情況下,參照交易習慣,符合雙方簽訂合同的預期——畢竟當地同類企業都是這么做的。
(四)簽訂合同的背景
簽訂合同之前,可能存在特定背景,只要有證據顯示雙方對此都明知,則合同條款的理解,一般不能脫離該背景,反而要尋找最符合該背景的理解。
(五)合同條款
有些合同文本較長,分“引言、正文、違約責任”等部分。
假設爭議條款只出現在“引言”部分,既沒有在“正文”中具體約定,也沒有在“違約責任”中有所提及。
此時,一般傾向于認為,應當以“正文”或“違約責任”部分的理解為準——因為后兩部分是引言部分細化,表述更為明確具體,相對來說效力更高。
(六)合同履行情況
有些合同條款雖然表述的比較模糊,但是雙方已經履行了一定時間,形成了較為固定的做法,此時可以理解為雙方已以實際行動對條款進行了補充。
(七)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條款的履行,應當使雙方的利益與風險負擔達到平衡。合同條款表述模糊的,一方不應利用該模糊表述,謀求己方利益的最大化,而使另一方利益遭受嚴重損害。
二、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
(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
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
(略)
(四)《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實務問題解答(一)》
45.當事人對涉外合同條款的理解存在爭議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涉外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條款的真實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于當事人為了重要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如果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作者簡介:
黃維升律師,深圳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