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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近期,以區塊鏈技術、數字貨幣等為幌子的新型犯罪時有發生,洗錢、非法集資、數字貨幣詐騙、金融網絡犯罪等越來越受到關注,為健全風險防范機制,預防懲治違法犯罪、健全金融監管舉措,保障金融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無論是從司法辦案還是風險防范角度,都需要我們對這些現象進行梳理,從而找到規律并予以預防。

    6月27日下午,寧波大學法學院金融法律研究中心在浙江太安律師事務所召開了“涉區塊鏈、數字貨幣等新型網絡犯罪應對與防范研討會”,邀請重量級嘉賓、公檢法實務專家、行業技術官等從不同視角進行集體研討。

    本次研討會分為“反洗錢和地方金融監管政策及解讀”、“區塊鏈、數字貨幣現狀及犯罪形態”、“數字取證與犯罪偵查”、“涉數字貨幣案件的證據審查和刑法規制”四個階段進行。

    主持人

    浙江太安律師事務所

    李棠

    李棠律師在研討會開始之前,談到此次研討會的舉辦主要基于兩個原因:其一,自2008年始區塊鏈技術面世以來,國家層面非常重視,不僅寫進了“十三五規劃”,把區塊鏈技術上升到了國家戰略層面,系爭奪國際話語權的路徑之一;其二,區塊鏈技術不斷發展,但以這種區塊鏈、數字貨幣為名的網絡新型犯罪,猶如雨后春筍般滋生,監管難度大、犯罪偵查難,而數字取證、法律適用又存在很大爭議。所以希望通過此次研討會,一方面可以對涉區塊鏈技術和犯罪進行正本清源,另外一方面希望結合多方力量,從不同視角探討如何預防這類新型網絡犯罪的發生,加強社會治理。

    一、反洗錢和地方金融監管政策及解讀

    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

    王澤

    王澤首先強調區塊鏈本質上就是一種技術而已,并不能夠等同于數字貨幣,然后對我國關于數字貨幣的相關政策進行了詳細解讀,比如2015年“十三五國家信息規劃”,2019年《金融科技發展規劃(2019-2021)》區塊鏈在數字貨幣當中的具體應用,2020年《金融分布式賬本技術安全規范》等。對此,王澤指出相關區塊鏈政策的制定目的是一方面維護國家貨幣發行的主權和金融市場的穩定,另外一方面是為了爭取國際貨幣體系重構的話語權,同時介紹了央行在蘇州相城區、雄安等地進行了試點進展工作。最后王澤提到,因為目前我國數字貨幣發展尚不成熟,導致發展背后衍生了利用虛擬幣傳銷、非法集資、洗錢等多種違法犯罪行為,其指出我國未來數字貨幣的發展不僅需要“國家頂層設計”,更需要公檢法、律師、垂直領域的企業等各行各業參與其中,集體研究。

    寧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朱恩丹

    朱恩丹首先提出區塊鏈技術的發展是一把雙刃劍,區塊鏈技術本身雖具備金融屬性,但我們應理性認識到金融與科技要有清晰的邊界。其次指出區塊鏈技術其實在金融領域中的應用是較少的,原因在于以下兩點:第一,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記賬與央行中心化貨幣政策不符;第二,區塊鏈技術每一節點都要記賬,應用成本非常高。隨后,區塊鏈技術在垂直領域發展也存在一些問題,并詳細介紹了供應鏈金融的發展現狀。最后朱恩丹提到因為金融領域的嚴格監管,需要金融企業持牌經營,所以朱恩丹詳細介紹了金融監管的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前者主要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后者主要有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股權交易中心、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典當行、融資擔保機構7類,旨在希望群眾可以區分合法金融機構與非法金融機構,以防上當受騙。

    二、區塊鏈、數字貨幣現狀及犯罪形態

    區塊鏈行業技術官、網絡安全專家

    鄭松

    鄭松分享的主題是《涉及區塊鏈新型犯罪犯罪觀察》,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對區塊鏈技術進行了介紹:首先,什么是區塊鏈?鄭松通過分析區塊鏈錢包如何形成、幣種如何交易以及區塊鏈技術相關特征,指出區塊鏈本質上是一個去中心化的數據庫,是一種不可篡改和不可偽造的分布式賬本;其次,區塊鏈技術鏈上鏈下怎么聯系?鄭松指出虛擬幣的鏈上鏈下轉化一種是通過中心化機構進行充值和提現,另外一種是通過OTC柜臺交易實現虛擬幣的交易;然后,在涉及區塊鏈的新型犯罪中,鄭松主要強調了兩種涉區塊鏈技術的新型詐騙方式,一種是披著區塊鏈外衣的非法集資或者傳銷,另外一種就是冒用假通證、高額收益吸引公眾(假幣詐騙);最后,關于鏈上追蹤的相關方法,鄭松從三個角度提出解決思路,鏈上分析交易數據、鏈上錢包實時監控、鏈上追蹤數據關聯可視化等區塊鏈在數字貨幣當中的具體應用,有效進行犯罪偵查和精準打擊。

    浙江京衡(寧波)律師事務所

    張豪律師

    張豪律師主要通過兩個案例分析目前區塊鏈技術在傳統犯罪當中的具體應用,一起是職務侵占罪,員工利用管理虛擬幣賬戶的職權便利私自交易轉出,針對此案張豪律師提出辦理該類案件核心思路在于解決區塊鏈匿名性的問題;另外一起是開設賭場罪,利用虛擬貨幣進行網絡賭博,此案中爭議焦點在于因為數字貨幣價格不穩定,導致犯罪金額難以確定,對此張豪律師提到該起案件犯罪金額是綜合最近一次主流交易市場的涉案虛擬貨幣交易價格來確定。

    三、數字取證與犯罪偵查

    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

    鄭建波

    鄭建波警官一直在偵辦相關金融領域犯罪一線崗位,其提出科技的發展給公安偵查取證工作增加了難度。首先是管轄權的問題,公安機關部分偵查工作是建立在一些特殊的公安偵查策略上的,很多取證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也就導致在明明知道嫌疑人是案犯的情況下,因為某些關鍵證據的不能使用,缺少案件關聯性使得犯罪案件管轄權難以確定;其次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犯罪鏈條太多、各個環節分工太細致、新型技術的運用,都給公安機關帶來取證上的挑戰,比如因為犯罪分工的不同導致定性難以確定,對區塊鏈、資金盤等新型技術領域的不了解導致取證困難等。

    寧波市公安局鎮海分局

    徐振華

    徐振華提出近年來虛擬貨幣犯罪呈上升趨勢,但該類犯罪總體上仍然以傳統犯罪手段為主,區塊鏈技術大多作為其中的一個環節或者手段,因此現有的傳統追蹤手法依然可以跟進案件。但是基于區塊鏈的隱匿性強,會出現追溯難問題,且工作量極大。因此,公安機關特別期待有相關專業的團隊可以提供成型的追蹤技術,助力網警破獲新型網絡金融犯罪案件。

    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柏超寒

    柏超寒就工作中碰到的新型網絡犯罪案件進行舉例,指出面對此類犯罪需要撥開云霧看實質,雖然不少案件涉及區塊鏈、期貨盤等概念,但是其實只是噱頭和表象。其特別指出現在很多詐騙團伙開設公司太容易,門檻低,甚至在日常執法過程中,發現專門策劃高科技詐騙公司的團伙。另外,詐騙團伙歸案后,主要面臨的就是定罪難問題,公檢法對定性爭議較大。柏超寒最后提出,我們要不斷學習和了解新技術,才能看透案件本質,更好地打擊犯罪,達到凈化金融環境的效果。

    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王剛

    現在的金融犯罪中,兩搶一盜的案件數量下降,非法集資、電信詐騙的數量較多,經偵、網安工作壓力大。就數字貨幣的法律定性而言,2013年至2017年國家不斷在提示風險,將其定義為虛擬商品,保持著不保護也不嚴厲打擊的態度。虛擬商品的價格鑒定也存在不少問題,鑒定機構不易出具此類價格鑒定意見書。王剛最后總結到公安將繼續加強非法金融企業的排查,加強法律疑難案件的匯總與梳理,與檢、法及相關行業機構多溝通交流。

    寧波市公安局

    夏琳

    夏琳介紹到現在大量的詐騙犯罪、洗錢犯罪都和數字貨幣有關,但是其實這些案件并沒有看上去那么高深,只是我們對于數字貨幣的了解和認識不夠,這需要與相關行業的專家一起多學習與交流,來更好地解決問題。夏琳呼吁法律適用的調整,特別是洗錢罪規定的上游7類犯罪范圍太窄,已經跟不上復雜的現實,目前顯得極為迫切。另外關于金融牌照的問題,希望可以和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等進一步開展合作,將備案和持牌的小貸企業公開出來,讓民眾對哪些小貸公司是正規的、可以貸款的有明確的認知,從源頭上遏制貸款詐騙案件的發生。

    四、涉數字貨幣案件的證據審查和刑法規制

    北京大成(寧波)律師事務所

    上官明泓

    上官明泓主要就傳銷案件行政處罰的大數據情況進行了大致介紹,寧波地區的傳銷案件主要集中在慈溪等地區,市區發生地較少,并且被告人主要是60后和70后。案件數量從2013年的2起開始迅速增長,一直到去年穩定在每年26件至37件左右。根據相關檢索結果發現浙江地區對于傳銷的行政處罰控制力度總體較為寬松。

    浙江太安律師事務所

    陳紹峰

    陳紹峰談到,數字貨幣在案件中一般作為犯罪的工具或者是犯罪的對象出現,根據侵犯法益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侵犯財產利益及妨礙社會秩序兩種類型。數字貨幣是否屬于財產在業內的爭論較大,否定說認為數字貨幣屬于虛擬財產,應將相關案件歸入侵犯計算機系統類犯罪,而肯定說認為虛擬貨幣類似股票債券的金融性質,可以認定為無記名有價證券,可以作為財產犯罪的對象。陳紹峰最后提出既然數字貨幣具有洗錢功能,那么利用數字貨幣行賄受賄的問題非常值得探討。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檢察院

    李劍

    李劍提出近四年來電信詐騙類案件數量一直較大,處理該類案件的主要難點之一就是“同一性”的認定問題,即如何證明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所為,如何將“證據”與“人”建立起聯系。另一難點是法律適用方面的困惑,隨著電信詐騙類案件中實施犯罪的人分工越來越細,如何對犯罪行為及犯罪金額進行認定成為了司法認定的困境所在。另外指出,立法層面實際上希望對于網絡犯罪,進行打早打小,比如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量刑雖非常輕,但不存在適用障礙。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尹振國

    尹振國認為區塊鏈、網絡犯罪雖然是新型犯罪,但是現有的刑法體系、犯罪構成理論完全可以解決相關問題,重點在于如何解釋刑法條款,例如幫助犯的正犯化、虛擬財產可以作為犯罪對象等。在認定犯罪金額時,犯罪行為實施時的價格與賣出獲利的價格也許相差較大,這時可以根據有利于被告人原則進行判斷。

    寧波大學法學院

    李娜

    李娜通過一例“比特幣”形式的贖金案件對數字貨幣的法律屬性進行了探討,數字貨幣作為特定虛擬商品是否可以將其定義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物仍具有很多爭議。對于新型網絡金融犯罪治理李娜也表達了自己的想法,認為可以考慮多主體的治理,防控依靠“硬法”《刑法》規制,同時結合機構治理、行業自律、社會協同建設的“軟法”進行引導與干預,通過“硬法”與“軟法”相結合集中力量打造治理新型網絡金融犯罪治理生態,積極預防犯罪的發生。

    出席本次研討會的還有浙江太安律師事務所樂琳妮、趙劍慧律師,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趙意奮,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王堅。

    浙江太安律師事務所

    林濤

    經過經過四個多小時的熱烈討論,最后由浙江太安律師事務所的執行主任林濤作研討會總結致辭。林主任認為此次研討會內容非常充實,感謝主辦方寧波大學法學院金融法律研究中心和協辦方浙江太安律師事務所的支持,并感謝各位嘉賓在百忙之中參加研活動。最后宣布此次研討會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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