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一起高空拋物入刑案件在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蔣某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發布以來,上海首起涉高空拋物刑事案件。
受損車輛。
8月1日,蔣某為發泄情緒,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從14樓扔出窗外,砸落在樓下停放的三輛轎車上。經估價,被砸的三輛轎車物損合計人民幣4293元。
此前,8月16日,蔣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11月7日,閔行區檢察院向閔行區法院提起公訴。11月25日14時,該案在閔行區法院大法庭公開審理。庭審中,檢察院根據刑法規定,對蔣某作出一年以上一年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
閔行區檢察院指控:2019年8月1日17時許,被告人蔣某因家庭矛盾,通過開鎖人員撬開其父母位于上海市閔行區江航路住宅房門,持棒球棍對家中物品進行打砸。后被告人蔣某又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從14樓的高處扔出窗外,砸落在小區公共道路及樓下停放三輛轎車上,嚴重影響公共安全。案發后,被告人蔣某打電話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閔行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蔣某為發泄情緒,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從高處拋下,砸落在小區公共道路上并砸壞樓下停放的車輛,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蔣某表示對檢察院的指控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希望法院可以對其依法從寬處理。
11月29日,閔行法院審理后認為,蔣某因家庭矛盾,為發泄不滿,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品從14樓高處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區公共道路上,砸壞該道路上停放的三輛機動車,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慮到被告人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對于檢察機關及辯護人關于減輕處罰、從寬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但蔣某在案發小區與其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熟悉環境,因家庭矛盾為泄憤將財物拋下樓,其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性明顯。被告人行為已對不特定人員的人身、財產構成嚴重威脅,不宜適用緩刑。
綜上,被告人蔣某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來源:澎湃新聞)
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電子產品更新速度也是非快,一般2-3年又落伍了,5年還用它的少之又少,對于不用的電腦、手機之類,以前我們通常都是拿去回收,或者直接丟棄了。但是有沒有想過,我們丟掉這些同時,有可能也丟掉了你的隱私,下面我們來看看到底丟掉了多少隱私。
1.1、舊電腦
電腦是我們辦公、學習、娛樂的重要工具,我們會把我們辦公的成果、學習、娛樂的文件都保存在硬盤上。當我們丟棄或者回收掉舊電腦時,這些東西雖然你會拷貝到新電腦并刪除舊電腦的文件,但是,你可能不知道的是:你刪除了的數據是可以被恢復的(數據修復公司就靠這些手段),一些別有用心的技術人員可以通過技術手段恢復你的舊電腦的硬盤信息。一旦被他們恢復,你可能就丟失了以下隱私:
1.2、舊手機
手機是我們日常移動通訊和辦公的工具,里面存有我們重要的通訊錄、視頻、照片,移動辦公的郵件、文件等等。當我們丟棄或者回收時,同電腦一樣,也有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員通過技術手段恢復這些信息。造成的危害損失也是非常大,大致如下:
上面我們知道了直接丟棄或者回收的危害,那我們怎么來防止呢?
其實我們可以增加一個步驟來減少此類損失,這個步驟就是對存儲介質進行銷毀處理
2.1、電腦的存儲介質銷毀
電腦的存儲介質主要有 硬盤、U盤、光盤等等。你在丟棄和回收之前,請把這些存儲介質用以下幾種方法銷毀:
①:暴力銷毀
暴力銷毀,就是將這些硬盤、U盤、光盤等用斧頭、錘子之類的工具,將其砸壞,砸的越碎越好。這樣,別有用心的人想恢復也很難,就算能恢復也只是零星碎片,無法讀取完整的了,幾乎就等于沒用了。
這種方法:簡單粗暴有效果。
②:消磁處理
消磁是一種專業的處理硬盤的磁性介質的信息銷毀手段,可以通過消磁工具對硬盤等磁性介質進行消磁,相當于將里面存儲信息的基本單元“磁針”破壞了磁性,這樣,信息就完全無法恢復了。
這種方法:專業安全,但需要專業工具,對非磁性介質無效
③:反復低格
“低格”,是低級格式化的簡稱,但是它并不低級。這個格式化比“完全格式化” 的破壞性還強。為什么要選用它也是因為它這個特性。普通的快速格式化、完全格式化,數據都有可能被恢復。但是反復的低格是比較難恢復的。因為反復低格是把磁性介質的“磁針”全部歸零。然后重新寫了雜亂無章的數據,然后再歸零,重復多次,這樣很那再找回原來的數據。
這種方法:銷毀數據也是比較徹底,但需要一定的專業技術能力
2.2、手機存儲介質的銷毀
手機的存儲介質通常包括 TF卡、內部機身存儲 。在你丟棄或者回收手機之前,請使用一下方法來銷毀收據:
①:TF卡
體積小,可以不丟棄留著他用,如果沒有使用價值了,可以采用前面介紹的暴力銷毀方法,輕而易舉就毀壞了。
②:手機機身存
這個通常是固化在手機的主板上了。這個怎么來銷毀呢?當然也可以用暴力的手段直接暴力毀壞它,但是暴力銷毀手機就不能用了,有時候舊手機想賣點錢或者送給別人用。那你可以采用這兩種手段來銷毀
綜上所述,無論是電腦、平板還是手機等等電子產品,在回收或者丟棄時,都應該考慮一下隱私泄露問題,多一個步驟或許給你消除很多隱患。(維修時,記得把存儲介質拿出來,或者在旁邊監督)
1月29日,上海市首例涉高空拋物刑事案件宣判。
被告人蔣某因家庭矛盾,在發泄不滿時,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從14樓高處扔出窗外,砸落在小區公共道路及三輛轎車上,造成4000多元經濟損失,嚴重影響公共安全。
法院方面認定蔣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這也是最高法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意見后,上海首例相關案件。
? 新聞鏈接:
最高法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截圖自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意見》指出,在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義務,造成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受到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
高空拋物,
法律為何這么判?
頭頂安全,
還需補齊啥短板?
11月30日晚,《央視財經評論》邀請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朝勇和財經評論員胡穎廉做客演播室,進行深度解析。
高空拋物 法律為何這么判?
王朝勇:《意見》明確了法律的適用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朝勇:11月中旬最高法發布相關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法律的適用,包括涉及到各種情況對應的罪名,對拋物和墜物的區分,尤其是拋物往往都是故意的,墜物則可能涉及到過失,《意見》出臺以后,能幫助以后案件判決更進一步量化和細分。咱們國家雖然不是判例法國家,但上海法院這個判例,如果能成為最高法指導案例的話,對以后其他案件就能起到一定指導作用,意義還是非常重大的。
胡穎廉:有警示意義也有啟示意義
財經評論員 胡穎廉:作為案件本身具有警示意義,如果從更大的視角來看,它更有一個啟示意義在里面,就是對全社會的啟示。法律是抽象的,是專業的。如何理解法律?需要有具體的案例讓大家能夠記住,城市在發展,高樓越來越多,高空拋物過去可能頂多是不文明的行為,現在法院用案例、用判例告訴你,這可能構成違法犯罪。這就會推動社會共識,讓大家意識到其中的危害性。類似的情況也包括酒駕、醉駕,從開始的呼吁到后來入刑,最后讓人們形成社會共識。
王朝勇:不必就高空拋物墜物擬訂專門法條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朝勇:比如搶奪公交車司機的方向盤,也是定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次是高空拋物,同樣也是這樣界定,將來也還有可能類似于以這種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目前分則的罪名一共469個,我個人認為已經夠用了,關鍵是如何把它用好,司法應用如何能更準確,起到警示宣傳的作用。
胡穎廉:罪名并非越多越好
財經評論員 胡穎廉:作為《刑法》我們追求它的統一性,尤其在目前法律體系下,罪名不是說越多越好,以后當然可能會有更多新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形式出現。如果因為現在預見不到,每出現一種形式就要加一個新的罪名,整個《刑法》會非常繁瑣和龐雜,所以更需要考慮的,是如何用更少的法條或者罪名把不同情形列入其中,同時又確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性。
頭頂安全 還需補齊啥短板?
王朝勇:責任認定依舊是最大難點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朝勇:高空拋物,往往涉及到刑民交叉的問題,既有刑事,也有民事。根據新發布的《意見》,最好先找到直接責任者,涉及到刑事責任就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找不到,就涉及到侵權責任,涉及到《侵權責任法》;民事責任的區分就更多了,包括建筑物業主、物業,如果承租人涉及到租戶,有沒有過錯?有沒有法律規定?有沒有約定?這里的責任認定,依舊是最大的難點。
胡穎廉:要高度重視源頭防范
財經評論員 胡穎廉:面對高空拋物造成的悲劇,當然最好是不讓它發生,所以源頭防范尤其重要。如何從源頭防范?我想有些配套制度可能可以跟上。舉個例子,過去很多高樓喜歡在外立面貼瓷磚,看起來挺美觀,但時間一長就會風化容易剝落,刮風下雨就會砸下來,這樣的案例全國各地非常之多,到底問誰索賠?也沒人有主觀故意,可能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類似這種情況后來我們建筑標準就進行了修訂,現在更多用的是輕薄、保暖、大塊的外立面裝飾材料,即便掉下來問題也不大。我想類似這樣的從源頭防范,可能也是我們需要思考的一個問題。
王朝勇:加大民事賠償力度能更好起到警示作用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朝勇:高空拋物墜物很多時候都會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目前的《侵權責任法》往往用補償的方式,也就是造成損失,填平就差不多了。但我認為應該加倍重罰,加大對民事賠償的力度,這樣才能起到警示作用。
胡穎廉:社會治理共同體必須共責共享
財經評論員 胡穎廉:在防范手段上,很多地方采取了裝攝像頭的方式,爭議聲也不少。很多人說如果這個侵犯個人隱私怎么辦?會不會帶來新的社會矛盾?解決新的社會矛盾又要很多成本。這里面要貫徹一個理念,公益和私益有一個權衡,社會治理既然是共同體,大家都生活在這個共同體當中,必須要共責才能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