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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源:【青島信網】

    信網8月19日訊(記者 趙寶輝)“明明買的是電腦,結果卻收到一個鍵盤。”近日,市民馮先反映,他在使用京東平臺購買聯想牌筆記本電腦時,竟然收到了一個鍵盤,而不是他所期待的商品。而如今,距離商家承諾的補發貨日期已經過了一個月時間,這臺讓他所萬分期待的電腦遲遲沒有發貨動靜。

    據馮先生介紹,7月8日,他在京東平臺上瀏覽時發現了名為“倩霖揚電腦辦公專營店”的店鋪,并被一款聯想牌筆記本電腦吸引。經過仔細查看商品詳情和用戶評價,馮先生決定下單購買該款筆記本電腦,價格為5263元。下單之后,他耐心等待了兩天,終于在7月10日收到了貨物。然而,當他滿懷期待地打開包裹時,卻發現里面是一個鍵盤,而并非他購買的筆記本電腦。“真的很吃驚,我第一反應就是商家給我發錯貨了。”

    馮先生表示,他當即聯系客服,對方告訴他這是倉庫發貨錯誤,并承諾會盡快重新補發筆記本電腦。然而,一個月過去了,馮先生依然沒有等到新的筆記本電腦。他多次與客服溝通,每次都被告知正在處理中,但是遲遲不見實際行動。信網注意到,雙方交涉證據顯示,商家告訴消費者“不知道是什么情況,但是貨品我們已經發出去了”“明天就給您補發過去,因為今天快遞員不會來取件了。”

    對于這樣的情況,馮先生感到不滿:“我已經等了一個月了,如果再這樣下去,我該怎么辦?我的工作需要這臺電腦啊!”他表示,希望賣家能夠給出一個明確的時間,并且對他的損失給予相應的補償。針對馮先生面臨的問題,信網記者在京東平臺檢索這家店鋪發現,已經不復存在。同時,所有產品也已經全部下架。

    目前,馮先生已經向京東平臺投訴此問題。京東方面回應稱,他們已經介入調查。同時,他們會密切關注事件進展,并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障。“我們將加強內部審核流程,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并承諾會對受影響的消費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務。”對于商家閉店一事,京東方面并未作出解釋。

    針對此事,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的馬宏力律師認為,此事應分為兩部分看待。首先,如果是商家無意發錯貨物,這僅是違約情形,商家有重新補發貨物的責任和義務。但如果商家是故意把與消費者所購物品不相符的低價值物品發給顧客,那將涉嫌欺詐。就此案例而言,不排除商家存在欺詐嫌疑。

    青島市網絡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AI調解員分析,首先,馮先生可以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馮先生選擇書面形式起訴,需要提交起訴狀,并提供給法院足夠的信息以便法院能夠通知被告。如果馮先生確實難以書寫起訴狀,也可以選擇口頭起訴,由法院記錄并通知對方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于平臺上可能存在的問題負有一定的責任。如果平臺經營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平臺內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存在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話,將與平臺內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如果平臺經營者未能履行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消費者受到損害,平臺經營者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截至發稿前,馮先生仍未收到新的筆記本電腦,但他表示將保留進一步維權的權利。

    本文來自【青島信網】,僅代表作者觀點。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臺提供信息發布傳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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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8月19日訊(記者 趙寶輝)“明明買的是電腦,結果卻收到一個鍵盤。”近日,市民馮先反映,他在使用京東平臺購買聯想牌筆記本電腦時,竟然收到了一個鍵盤,而不是他所期待的商品。而如今,距離商家承諾的補發貨日期已經過了一個月時間,這臺讓他所萬分期待的電腦遲遲沒有發貨動靜。

    據馮先生介紹,7月8日,他在京東平臺上瀏覽時發現了名為“倩霖揚電腦辦公專營店”的店鋪,并被一款聯想牌筆記本電腦吸引。經過仔細查看商品詳情和用戶評價,馮先生決定下單購買該款筆記本電腦,價格為5263元。下單之后,他耐心等待了兩天,終于在7月10日收到了貨物。然而,當他滿懷期待地打開包裹時,卻發現里面是一個鍵盤,而并非他購買的筆記本電腦。“真的很吃驚,我第一反應就是商家給我發錯貨了。”

    馮先生表示,他當即聯系客服,對方告訴他這是倉庫發貨錯誤,并承諾會盡快重新補發筆記本電腦。然而,一個月過去了,馮先生依然沒有等到新的筆記本電腦。他多次與客服溝通,每次都被告知正在處理中,但是遲遲不見實際行動。信網注意到,雙方交涉證據顯示,商家告訴消費者“不知道是什么情況,但是貨品我們已經發出去了”“明天就給您補發過去,因為今天快遞員不會來取件了。”

    對于這樣的情況,馮先生感到不滿:“我已經等了一個月了,如果再這樣下去,我該怎么辦?我的工作需要這臺電腦啊!”他表示,希望賣家能夠給出一個明確的時間,并且對他的損失給予相應的補償。針對馮先生面臨的問題,信網記者在京東平臺檢索這家店鋪發現,已經不復存在。同時,所有產品也已經全部下架。

    目前,馮先生已經向京東平臺投訴此問題。京東方面回應稱,他們已經介入調查。同時,他們會密切關注事件進展,并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障。“我們將加強內部審核流程,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并承諾會對受影響的消費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務。”對于商家閉店一事,京東方面并未作出解釋。

    針對此事,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的馬宏力律師認為,此事應分為兩部分看待。首先,如果是商家無意發錯貨物,這僅是違約情形,商家有重新補發貨物的責任和義務。但如果商家是故意把與消費者所購物品不相符的低價值物品發給顧客,那將涉嫌欺詐。就此案例而言,不排除商家存在欺詐嫌疑。

    青島市網絡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AI調解員分析,首先,馮先生可以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馮先生選擇書面形式起訴,需要提交起訴狀,并提供給法院足夠的信息以便法院能夠通知被告。如果馮先生確實難以書寫起訴狀,也可以選擇口頭起訴,由法院記錄并通知對方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于平臺上可能存在的問題負有一定的責任。如果平臺經營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平臺內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存在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話,將與平臺內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如果平臺經營者未能履行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消費者受到損害,平臺經營者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截至發稿前,馮先生仍未收到新的筆記本電腦,但他表示將保留進一步維權的權利。

    雙十一”即將來臨,網購的你有碰到過貨不對板的情況嗎?這不,一名消費者在網上購買了一臺6488元的筆記本電腦,不料收到貨竟然是4瓶礦泉水,要求商家補發電腦,不料商家卻遲遲未補發!

    該消費者一怒之下告上法院,控訴商家存在以礦泉水冒充筆記本電腦交貨、被發現后承諾補發但未補發等欺詐行為,判令商家返還購物款6488元,并支付三倍賠償款19464元。法院會支持嗎?

    某科技公司在購物平臺注冊“某電腦自營店”,銷售電腦。2022年12月8日,消費者李某在該店鋪以6488元的價格下單購買一品牌筆記本電腦。

    次日,李某收到快遞包裹,并選擇在派件員在場的情況下錄屏拆開,發現包裹中并不是筆記本電腦,而是四瓶并排粘連在一起的礦泉水。

    李某立即聯系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回復稱包裹可能被調包了。后經某科技公司核實,確認上述四瓶礦泉水是其工作人員拿錯包裹導致的發貨失誤,并表示重新給李某進行補發。

    然而,某科技公司卻遲遲未發貨。李某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科技公司退還購買筆記本電腦款項6488元,并支付三倍賠償款19464元,共計25952元。

    截至2023年6月14日本案開庭,李某仍未收到被告某科技公司承諾補發的貨物,也未收到被告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相關解決方案。被告某科技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亦未提供答辯意見。

    深圳龍華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被告某科技公司在收取原告李某支付的購物款項6488元后,至今仍未交付相應的貨物,亦未退回相關款項,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李某關于主張退還購物款項6488元的相關訴求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中,被告某科技公司在聲稱發貨失誤后長時間未補貨,也未采取任何補救措施,綜合被告履行合同情況,應認定其存在欺詐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李某主張三倍賠償19464元的訴求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為此,法院判決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李某返還購物款6488元,并支付三倍賠償款19464元。該判決已生效。

    劃重點!

    網購要注意哪些事項?

    聽聽法官怎么說

    經辦法官指出,在網絡購物活動中,消費者要謹慎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審慎選擇交易平臺。注意審查交易賣家的經營資質,盡量通過自己信任、熟悉的主流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不要隨意點擊來歷不明的購物鏈接,不輕易向身份不明的人員付款。

    二是審慎保留交易證據。仔細確認商品信息,尤其是對限制性、功能性的信息要充分研讀,在與商家溝通確認后再下單,在下單后及時跟進快遞信息,貴重物品到貨時,盡量當場拆封,或視頻錄像拆封,必要時保留好相關證據。

    三是審慎選擇糾紛解決方式。在網絡購物糾紛發生后不要驚慌,盡可能地保留下單時商品詳情網頁以及相關溝通記錄,仔細查找糾紛發生的原因和來源,必要時與快遞商家進行對話溝通,靈活選擇電商平臺介入、消保部門投訴等各種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知多D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 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來源: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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