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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民網武漢10月17日電 (周雯 金雨蒙)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明天即將在武漢開幕。17日,記者從軍運會倒計時1天專題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本屆軍運會109個國家9308名軍人報名參加,賽會規模為歷屆之最,中國軍隊組建史上最大規模體育代表團。

    “軍運大幕就要拉開,賽場精彩比賽即將上演。”據介紹,目前,各項籌備工作已經全部就緒,具備正式開賽條件。

    3個“最” 譜寫軍運新篇章

    本屆軍運會共有109個國家9308名軍人報名參加,賽會規模為歷屆最大;共設27個大項、329個小項,競賽項目為歷屆最多。

    各國普遍派出強大參賽陣容,此次運動員隊伍中,獲得過奧運會、世錦賽、世界杯比賽冠軍的運動員有67人,里約奧運會前八名選手有118人,現代五項世界排名前十的有8人,5個軍事特色項目有43名上屆冠軍,可以說是世界軍人的“奧運會”,是軍體健兒的“群英會”,比賽競爭將十分激烈。

    本屆軍運會,我軍組建了553人的史上最大規模體育代表團,27支參賽運動隊406名運動員已全面完成賽前各項準備,將以高昂的斗志、振奮的精神投入除高爾夫球之外的24個大項比賽和2個表演項目,以打硬仗、爭一流的勁頭爭金奪銀、創造佳績。

    據了解,在前六屆軍運會上,我軍代表隊獲得金牌總數4次第二名、2次第三名的成績。

    5個“首次” 立起賽會籌辦新高度

    “往屆軍運會以軍方為主、相對封閉,本屆軍運會采取軍地聯合承辦的模式,充分發揮軍民融合優勢,整合軍地力量資源,成立組委會、執委會兩級日常辦賽機構,組建1辦11部1委的賽時運行指揮體系。”相關負責人介紹,形成了“國家支持、軍地聯合、軍方主導、地方承辦、社會參與”的辦賽格局。

    本屆軍運會,首次走出軍營辦賽,首次集中建設軍運村、首次實現在同一城市舉辦所有比賽項目,首次采用最先進信息傳輸與電視轉播技術,首次為各個代表團提供全方位的志愿服務,立起了賽會籌辦新高度。

    3個“歸零” 嚴格賽風賽紀

    談及賽風賽紀時,相關負責人表示,賽風就是作風,賽紀就是軍紀。本屆軍運會將采取最高標準、最嚴要求、最實舉措狠抓執紀,構建廉潔辦軍運的組織體系、制度體系和標準體系,建立紀檢、審計全程監管機制,遴選確定2344名高級別裁判員,設立40個興奮劑工作站,努力實現對違法違紀問題實行零容忍、確保違規判罰問題零發生、堅決做到興奮劑問題零出現。

    對標國際重大賽會標準,武漢市各方面在籌備軍運會過程中,將厲行節儉貫穿始終,突出節儉辦賽、以賽促城、以文化人,受到市民普遍歡迎。

    目前,54個賽事場館設施均已通過驗收,38個專業競賽委員會積極開展工作,賽時運行指揮體系運行順暢,賽會醫療救援與轉運體系、各競賽信息系統、賽事管理系統及賽事指揮系統有效運轉,100多個國家的近萬名運動員和代表團官員在軍運村的食宿、醫療等各項服務保障工作有序進行,近百家軍運會接待酒店服務保障全面展開,2.6萬名賽會志愿者、21萬名城市志愿者進入各自崗位全方面提供志愿服務。

    城市環境、交通、氣象、安保、食品醫療、外事接待、志愿者服務等各項籌備工作全部就緒,具備正式開賽條件。

    視網消息:據國家體育總局網站消息,《辦法》共六章四十五條,立足于賽風賽紀全周期、全過程治理,明確了機制制度、工作體系和主要措施,內容包括規定了對各級各類主體的懲處措施,特別是對國家隊人員以及全國綜合性運動會賽風賽紀違規處理做了從嚴規定,除對違規運動員、教練員等進行處理外,依法依規依紀對相關單位和人員嚴肅問責,并對其申辦、參加相關項目國際性、全國性體育賽事活動作了限制性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納入限制、禁止參加競技體育活動名單,實施信用約束。通過嚴厲的懲戒措施,切實提高違規成本,讓制度“帶電”“長牙”,形成“整治到底、懲治到位”的強大震懾。

    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

    (《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已于2024年3月14日經國家體育總局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體育精神,維護公平競爭的比賽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賽風賽紀違規指體育賽事活動中出現弄虛作假、操縱比賽、賽場暴力等違反競賽規程規則和體育道德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境內舉辦的各級各類體育賽事活動以及代表中國參加境外比賽的單位和人員。

    第四條 賽風賽紀管理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

    第五條 賽風賽紀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注重教育、預防為主,懲防并舉、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單位,包括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體育總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地方體育總會、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單項體育協會等。

    體育總局負責全國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賽風賽紀管理工作。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地方體育總會、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單項體育協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賽風賽紀管理工作。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承擔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其所組織的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體育總局賽風賽紀管理職責包括:

    (一)制訂賽風賽紀管理制度,構建長效管理體系;

    (二)健全賽風賽紀工作機制,完善管理措施,規范工作程序;

    (三)指導賽風賽紀宣傳教育,加強作風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

    (四)指導監督體育總局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省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賽風賽紀管理工作;

    (五)協調跨地區跨部門賽風賽紀管理工作;

    (六)開展賽風賽紀管理國際合作。

    第八條 體育總局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按照本辦法和相應章程負責所轄項目的賽風賽紀管理工作,職責包括:

    (一)建立健全賽風賽紀管理制度,完善組織和運行機制;

    (二)完善項目競賽規則,規范體育賽事活動;

    (三)加強對國家隊賽風賽紀的教育管理;

    (四)指導地方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單項體育協會履行賽風賽紀管理職責;

    (五)定期組織開展賽風賽紀宣傳教育,提高參與體育賽事活動各類人員的法紀意識;

    (六)開展賽風賽紀違規查處;

    (七)參與國際體育組織賽風賽紀管理合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管理、協調、監督本地區賽風賽紀工作,應當明確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十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制定并完善賽事規程和組織管理規定,建立賽風賽紀風險分級制度,采取相應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賽風賽紀風險。

    第十一條 按照“誰管理、誰負責”原則,承擔國際體育賽事備戰任務的體育總局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等單位承擔國家隊賽風賽紀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所管理運動隊的賽風賽紀工作,協助體育總局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等管理相應的國家隊人員賽風賽紀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單項體育協會應當按照分級監督管理要求,制訂賽風賽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風險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與公安、宣傳、網信、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溝通聯絡,通報工作情況,在輿論引導、監督檢查、案件查處等方面建立聯動機制,形成賽風賽紀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弘揚奧林匹克精神和中華體育精神,提高體育賽事活動參與者的法紀意識、誠信意識、規則意識。

    第十五條 加強對青少年的體育道德教育,在日常訓練和參與體育賽事活動中將賽風賽紀教育作為重要內容,定期舉辦主題活動。

    第十六條 建立賽風賽紀教育準入制度,將賽風賽紀教育作為入隊、入職、參賽等基本審核條件。體育總局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省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制訂教育準入細則并指導實施。

    第十七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在賽前賽中開展主題豐富、形式多樣的賽風賽紀宣傳培訓和警示教育活動。

    第四章 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賽風賽紀違規認定應當依法依規、事實清楚、定性準確。

    第十九條 賽風賽紀違規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反參賽資格規定,在年齡、性別、身份等方面弄虛作假的;

    (二)比賽中不積極不主動,消極比賽,影響公平競賽的;

    (三)為謀取不當利益,操縱比賽的;

    (四)鬧賽罷賽、無故棄權等擾亂賽場秩序的;

    (五)故意傷害他人、損壞財物等出現賽場暴力的;

    (六)比賽編排、抽簽、打分等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影響公平競賽的;

    (七)就體育賽事活動發表不當言論,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其它違背體育精神和道德風尚,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

    第二十條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方式,受理賽風賽紀舉報。

    第二十一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聯合相關單位及時對賽風賽紀違規行為開展核查,查處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重大賽風賽紀違規問題,由體育總局指導相關單位開展核查。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 賽風賽紀違規處理應當依法依規、錯責相當、程序正當。

    第二十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對賽風賽紀違規行為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國家工作人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四條 對發生賽風賽紀違規的運動員、教練員等,根據情節輕重,由單項體育協會根據章程、競賽規程規則等作出以下處理: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本次體育賽事活動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

    (五)本次體育賽事活動禁賽1場以上;

    (六)取消本次體育賽事活動參賽資格、比賽成績;

    (七)一定期限內禁止參賽或者終身禁賽。

    第二十五條 對發生賽風賽紀違規的裁判員,根據情節輕重,由單項體育協會根據章程、競賽規程規則等作出以下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取消本次體育賽事活動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

    (三)本次體育賽事活動禁止執裁1場以上比賽或者取消執裁資格;

    (四)一定期限內禁止執裁或者終身禁止執裁;

    (五)降低、撤銷裁判員技術等級;

    (六)推薦單位4年內不得申辦相關體育賽事活動。

    第二十六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發生賽風賽紀違規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根據《體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賽風賽紀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等發生賽風賽紀違規且被禁賽的,禁賽期內及禁賽期滿后4年內,相關管理單位應當取消其評先評優、授予稱號、晉升職稱等資格。

    第二十九條 參加國際比賽出現賽風賽紀違規被國際體育組織處罰的,體育協會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追加處理。

    第三十條 參加奧運會、亞運會等重大國際體育賽事出現賽風賽紀違規的,除對運動員、教練員等進行處理外,根據情節輕重,對承擔國際體育賽事備戰任務的體育總局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等單位和人員依法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周期內同一參賽單位在同一項目發生2例以上禁賽4年以上賽風賽紀違規行為的,取消該參賽單位該項目本屆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參賽資格;裁判員被給予取消執裁資格以上處理的,不得參與本屆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執裁工作。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周期指上屆閉幕之日起至本屆開幕之日止。

    第三十二條 對全國綜合性運動會舉辦期間受到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的代表團,取消其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并將相關情況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代表團組團單位4年內不得申辦相關項目國際性、全國性體育賽事活動,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4年內不得參與國際性、全國性體育賽事活動。

    第三十三條 發生賽風賽紀違規且被禁賽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參加競技體育活動名單,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

    第三十四條 上述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對抗、阻撓、干擾查處的;

    (二)同一比賽連續2次以上賽風賽紀違規的;

    (三)2年內曾因賽風賽紀違規受到處理的;

    (四)組織、教唆、強迫青少年運動員違反賽風賽紀管理規定的;

    (五)國家隊運動員、教練員等發生賽風賽紀違規行為的;

    (六)對舉報人威脅、打擊、報復的;

    (七)其他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理:

    (一)主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響的;

    (二)主動交代查處單位尚未掌握的本人違規行為且經查證屬實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規行為的;

    (四)配合查處違規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處理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涉及多個單位培養的運動員出現賽風賽紀違規的,對運動員、代表單位和相關培養單位進行處理。培養協議約定了責任承擔方式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八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處理決定。拒不執行的,依法依規依紀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賽風賽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提出申訴。符合體育仲裁申請條件的,可依法申請體育仲裁。

    第四十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加強管理,引導觀眾文明觀賽,營造有序觀賽環境。觀眾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第四十一條 通過操縱比賽等方式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依法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項目本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外國運動員在中國境內參賽違反賽風賽紀規定的,由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 央視網

    國田徑協會23日通過官方微博發布《全國田徑賽事賽風賽紀管理實施細則》。全文如下:

    全國田徑賽事賽風賽紀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田徑行業賽風賽紀管理制度,維護公平競爭的田徑比賽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制定《全國田徑賽事賽風賽紀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中國田徑協會主辦、協辦、認證的全國性田徑賽事活動以及代表中國參加境外田徑比賽的單位和人員,其他田徑賽事活動參照執行。

    第三條 中國田徑協會負責全國性田徑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和實施工作。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地方田徑主管部門、地方田徑社會組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地區田徑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中國田徑協會按照《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負責賽風賽紀管理工作,職責包括:

    (一)建立健全賽風賽紀管理制度,按照分級監督管理要求,制訂賽風賽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二)完善田徑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規范賽事活動。

    (三)加強對國家隊賽風賽紀的教育管理。

    (四)監督地方田徑項目主管部門、田徑社會組織履行賽風賽紀管理職責。

    (五)定期組織開展賽風賽紀宣傳教育,提高參與田徑賽事活動各類人員的意識和能力。

    (六)開展賽風賽紀違規調查和懲處。

    (七)參與國際體育組織賽風賽紀合作。

    第五條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田徑項目主管部門、田徑社會組織管理、協調、監督本地區及所管理運動隊賽風賽紀工作,應當明確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全國田徑賽事組織委員會應當制定賽風賽紀管理措施,建立賽風賽紀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賽風賽紀風險。

    第三章 賽風賽紀準則

    第七條 中國田徑協會、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和田徑主管部門、賽事組委會的工作人員須做到:

    (一)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體育總局下發的關于賽風賽紀的有關規定,恪盡職守、清正廉潔,切實抵制和糾正體育競賽中的不正之風,樹立和維護體育行業的良好形象。

    (二)嚴格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賽事組委會的管理要求,賽場內外,不得鋪張浪費,不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響賽事公平的宴請和饋贈;不參與各種形式的賭博活動。

    (三)嚴肅財經紀律,不用公款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不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不用公款旅游或接受地方相關部門為本人、家人及親友安排的旅游活動;不以任何理由私設“小金庫”。

    (四)在競賽組織和裁判員選派工作中堅持態度端正、作風嚴謹、工作高效、客觀公正的原則,嚴禁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嚴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擾裁判員的公正執裁。

    (五)賽事組織者應當應當制定并嚴格落實比賽相關的食品安全、醫療保障、運動隊管理、安全保障、熔斷機制等方案;加強觀賽場所管理,維護賽場秩序,防止打架斗毆、擁擠踩踏等事件發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謾罵性、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反社會傾向等方面的言論、旗幟和標語出現,嚴禁攜帶危險品出入賽場。

    第八條 參賽隊伍工作人員、教練員、運動員須做到:

    (一)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體育總局的各項規章制度,抵制和糾正體育競賽中的不正之風,不得向工作人員和裁判員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不得組織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禮物饋贈;嚴禁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嚴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擾裁判員公正執法。

    (二)樹立正確的參賽觀,自覺遵守公正競賽、公平競爭的原則。尊重對手,尊重裁判,尊重觀眾。

    (三)遵守賽場行為規范、競賽規則、規程和組委會的相關規定,不得無理取鬧、尋釁滋事,不得無故棄賽、罷賽或拒絕領獎,服從現場管理,服從判罰,維護體育賽事活動正常秩序。

    (四)運動員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不得外出就餐、點外賣;隨隊人員及賽事工作人員不得聚眾酗酒、滋事鬧事;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田徑賽事從事賭博活動。

    第九條 裁判員及競賽輔助人員須做到: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賽事紀律,服從組織安排;嚴格遵守各項廉潔自律規定,不得接受參賽單位及個人給予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禮物饋贈;嚴禁暗箱操作、以權謀私。

    (二)要有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和主人翁精神。比賽期間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肅、認真、公平、公正、準確執法。

    (三)嚴格執行賽事競賽規程、競賽規則等組委會的相關規定;認真學習所在崗位的工作細則,完善工作方法;按時參加賽事組委會安排的裁判員或相關崗位培訓、會議、聯調、執裁等相關活動。

    (四)使用文明語言,服裝統一整潔,行為舉止大方得體,待人真誠禮貌;熟悉崗位職責,講求工作效率,保證服務質量。

    第四章 違規與調查

    第十條 賽風賽紀違規指田徑賽事活動中違反體育精神和道德風尚,弄虛作假、操縱比賽、賽場暴力等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反參賽資格規定,在年齡、性別、身份等方面弄虛作假的;

    (二)為獲得不當利益,比賽中不積極不主動,消極比賽的;

    (三)為獲得不當利益,故意傷害對手,意圖改變比賽進程、結果,降低、消除比賽的不可預見性,操縱比賽的;

    (四)未經允許擅自進入比賽場地,辱罵、毆打裁判員或干擾裁判員執裁的;

    (五)無故棄權、鬧賽罷賽、拒絕領獎、拒不服從裁判判罰導致比賽中斷、不服從裁判管理干擾賽前訓練秩序的;

    (六)出現非技術性的、嚴重的錯判、漏判、反判等,在比賽編排、計時計分、丈量、成績錄入、成績公布等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公平競賽的;

    (七)賽事期間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接受宴請和禮物饋贈的;

    (八)無故不參加賽前組織的各項培訓和賽前工作聯調或在比賽中未按照規定履行工作職責的;

    (九)故意傷害他人、損壞財物等賽場暴力行為的;

    (十)就賽事活動發表不當言論,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其它違背體育精神和道德風尚,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

    第十一條 賽風賽紀違規認定應當依法依規、證據確鑿、定性準確。

    第十二條 中國田徑協會、賽事活動組織委員會受理賽風賽紀舉報,及時對賽風賽紀違規行為開展調查。

    重大賽風賽紀違規問題,報送國家體育總局相關單位開展調查。

    第十三條 經依法授權的調查人員履行調查職責進入體育訓練比賽場館、非比賽場館時,調查人員應當主動出示證件或者授權文件,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調查。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十四條 賽風賽紀違規處理應當依法依規、錯責相當、程序正當、懲處適當。

    第十五條 中國田徑協會、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地方田徑主管部門、地方田徑社會組織按照管理權限對賽風賽紀違規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發生賽風賽紀違規的運動員、輔助人員等,根據情節輕重,作出以下處理: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本次賽事活動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

    (五)取消本次體育賽事活動參賽資格、比賽成績;

    (六)限制進入本場比賽、訓練場地;

    (七)禁止參加全國田徑賽事1場及以上;

    (八)禁止參加全國田徑賽事1-4年或者終身禁賽。

    (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

    (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對發生賽風賽紀違規的裁判員,根據情節輕重,作出以下處理:

    (四)取消1場或多場賽事執裁資格;

    (五)收回獎項(獎勵稱號、獎金和獎品等);

    (六)禁止執裁1-4年或者終身禁止執裁;

    (七)降低、撤銷裁判員技術等級;

    (八)推薦單位4年內不得參與申辦、舉辦全國性田徑賽事活動;

    第十八條 田徑賽事活動組織者發生賽風賽紀違規行為的,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根據《體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等參加國際比賽出現賽風賽紀違規被國際田徑組織處罰的,按照本細則追加處罰。

    第二十條 參加奧運會、亞運會、世界田徑錦標賽等重大國際體育賽事出現賽風賽紀違規的,除對運動員、輔助人員等進行懲處外,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人員推薦或所屬單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有關的賽風賽紀違規處罰按照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全國青少年田徑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同時參照《中國田徑協會全國青少年田徑競賽紀律處罰規定(試行)》合并執行。

    全國路跑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同時參照《中國田徑協會路跑賽事紀律管理規定》合并執行。

    第二十三條 上述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對抗、阻撓、干擾調查的;

    (二)同一比賽連續2次以上賽風賽紀違規的;

    (三)2年內曾因賽風賽紀違規受到處理的;

    (四)組織、教唆、強迫青少年運動員從事賽風賽紀違規行為的;

    (五)國家隊運動員、輔助人員等發生賽風賽紀違規的;

    (六)對舉報人威脅、打擊、報復的;

    (七)其他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理:

    (一)主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響的;

    (二)主動交代調查單位尚未掌握的違規行為且經查證屬實的;

    (三)違規、違紀者不滿十六周歲;

    (四)其他可以從輕處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賽事活動出現賽風賽紀違規或接到投訴后,賽事組委會應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處理由主辦單位或其授權的其他單位發布。

    第二十七條 對賽風賽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中國田徑協會會紀律與道德委員會申訴。

    第二十八條 賽事活動組委會應當加強管理,引導觀眾文明觀賽,營造有序觀賽環境,并對現場觀眾不當行為負責。

    觀眾的不當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針對人或物的暴力行為,投擲雜物,制造能干擾比賽的噪音和光照,以任何形式張掛不文明、不健康、分裂破壞性、歧視性、侮辱謾罵性的旗幟、標語、文字或圖形,叫喊侮辱性語言和口號,或闖入比賽場地,或圍堵運動員、教練員、技術官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影響比賽正常進行的各項活動。

    觀眾行為涉嫌違法的,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地方田徑主管部門、地方田徑社會組織可根據本細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措施。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中國田徑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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