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年6月28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DB31/T540-2022《重點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該標準于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
修訂背景
為全面貫徹落實“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原則,依據《消防法》、公安部(61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2011年起,由原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陸續發布了《重點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系列標準10個部分。
此次修訂,第1-3部分、第5-10部分進行修訂與合并,形成這一版《重點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第4部分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單獨申請立項并更名為《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建設要求》。
此標準參考了《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修訂概況
此次標準修訂主要技術變化有6點:
一、明確了各崗位、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
二、明確了消防安全管理的制度要求;
三、重點明確了學校、醫院、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養老機構及展覽場所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要求;
四、結合近幾年電動自行車、電動汽車火災多發這一現狀,增加了電動自行車、電動汽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管理要求;
五、強化了消防檔案管理要求;
六、對原標準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條文進行了優化。
主要內容
標準共11章、408條。第1至第3章,明確了標準的適用范圍,引用的規范性文件及相關術語。第4至第5章,明確了消防安全責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6至第7章,明確了消防設施管、安全疏散與滅火救援設施管理。第8章,明確了14類不同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要求。第9章,明確了用火、用電、用氣和施工現場管理。第10至第11章,明確了微型消防站及消防檔案管理等具體要求。
《重點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設施管理,安全疏散與滅火救援設施管理,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用火、用電、用氣和施工現場管理,微型消防站管理,消防檔案管理。
本文件適用于上海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參照本文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5907(所有部分)消防詞匯
GB13495.1消防安全標志第1部分:標志
GB15630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GB25201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GB/T40248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222建設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50720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XF767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DB31/T1330-2021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建設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GB/T5907、GB13495.1、GB15630、GB25201、GB25506、GB/T40248、GB50016、GB50222、GB50720、XF767、JGJ48和DB31/T1330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T40248、DB31/T1330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社會單位socialorganization
有固定活動場所且有依法注冊名稱或其他合法名稱的組織。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
[來源:DB31/540.1-2011,3.1]
3.2
火災危險源firehazard
可能導致火災的根源或狀態。
[來源:DB31/540.1-2011,3.3]
3.3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keyunitoffiresafety
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七條]
3.4
火災高危單位high-riskunitoffiresafety
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來源:《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導則》(公消[2013]60號,第二條)]
3.5
微型消防站mini-firestation
以單位、社區(村、居民小區)為基本單元,按照“有站點、有人員、有裝備、有戰斗力”和“24小時值守、1分鐘響應啟動、3分鐘到場撲救”的要求建設的志愿性消防組織,主要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培訓、初起火災撲救等工作。
[來源:DB31/T1330-2021,3.3]
3.6
動火作業hotwork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來源:DB31/540.1-2011,3.4]
3.7
賓館hotel
以間(套)夜為時間單位出租客房,以住宿服務為主,并提供商務、會議、休閑、度假等相應服務的住宿設施,按不同習慣可能也被稱為賓館、酒店、旅館、旅社、賓舍、度假村、俱樂部、大廈、中心、飯店等。
[來源:DB31/540.9-2015,3.1]
3.8
布草間linenroom
用于存放床上用品、毛巾、浴巾等的房間。
[來源:DB31/540.9-2015,3.2]
3.9
公共娛樂場所publicentertainmentoccupancy
具有文化娛樂、健身休閑功能并向公眾開放的室內場所,包括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酒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和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等娛樂、健身、休閑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來源:GB/T40248-2021,3.1]
DB31/T540—2022
3.10
臨時裝飾物temporarydecoration
在節日、慶典和舉辦活動期間,場所內臨時懸掛、張貼、擺放和搭建的裝飾物品,以及場所內臨時設置的舞臺、展示柜、游戲娛樂裝置等設施。
[來源:DB31/540.8-2015,3.2]
3.11
商場市場market
經營多種商品,較大規模的商業場所,包括百貨商店、專業商店、自選商場、商業購物中心和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市場登記的農副產品市場、日用工業品市場和綜合市場。
[來源:DB31/540.10-2015,3.1]
3.12
學校school
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幼兒園(含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來源:DB31/540.2-2011,3.1]
3.13
老年人照料設施carefacilitiesfortheaged
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務的設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和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的統稱,屬于公共建筑。
[來源:JGJ450-2018,2.0.1]
3.14
醫技樓(部)medicaltechnologybuilding(department)
運用專門診療技術或設備,協同臨床各科診療疾病的技術科室,通常包括:放射科(如計算機斷層掃描(CT)室、膠片室等)、核醫學(如核磁共振(MR)、放射核(ECT)等)、超聲科、內窺科、藥劑科、檢驗科、中心供應、血庫等。
[來源:DB31/540.5-2014,3.2]
3.15
展覽場館exhibitionvenue
臨時陳列展品、舉辦各種展覽會和其他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
[來源:DB31/540.3-2013,3.1]
3.16
特裝展位standwithspecialdecoration
展覽活動期間,在特定面積上進行創意設計和特別制作的展示區域。
[來源:DB31/540.3-2013,3.9]
3.17
展廳exhibitionhall
用于陳列展品、展項及提供相關服務的室內空間。
DB31/T540—2022
[來源:DB31/540.3-2013,3.10]
3.18
臨時展棚temporaryexhibitionhall
設置在室外展場,專門為舉辦各種展覽會和其他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臨時建構筑物。[來源:DB31/540.3-2013,3.12]
3.19
全封閉展示區域full-closedexhibitionarea
四周圍合度大于75%的隔斷且有固定頂棚與其他建筑空間分隔的展示區域。
[來源:DB31/540.3-2013,3.13]
3.20
布展build-up
展覽活動開幕前主辦方、參展方、搭建方在展示區域內,以展覽、展示為目的而搭建臨時建構筑物,布置各類結構、裝修裝飾和展品、展項的活動。
[來源:DB31/540.3-2013,3.15]
3.21
標準布展圖standardboothdesignplan
按照相關法規確定展覽場館和室外展場的展示區域、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要素的平面布置圖。
[來源:DB31/540.3-2013,3.16]
3.22
消防安全“三提示”firesafetythreetips
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提示,告知防火注意事項、火災逃生路線、消防設施器材放置部位及使用方法等。
4 消防安全責任
4.1 基本要求
4.1.1 單位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監督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保障消防安全。
4.1.2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的負責人是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單位應結合實際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日常工作,并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非獨立法人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由所屬上一級獨立法人單位結合實際確定,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日常工作,并對本級和上一級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應通過文件正式任命并經過消防培訓,崗位人員發生變更應及時修訂文件和組織培訓。
4.1.3 單位應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并在單位公共部位進行公示,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定期開展消防工作檢查考核,確保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落實。
4.1.4 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組織訓練演練,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指令調派,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4.1.5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4.1.6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及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共同協商,簽訂協議,明確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4.1.7 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消防救援機構等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應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4.2 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4.2.1 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4.2.2 統籌安排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4.2.3 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組織和人員保障。
4.2.4 確定逐級和各部門、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任命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審定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4.2.5 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4.2.6 根據消防法規建立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保障人員和裝備配備符合相關要求,定期組織訓練演練。
4.2.7 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高層公共建筑應每半個月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
4.2.8 每月組織召開消防安全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4.2.9 定期組織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4.31 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3.2 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4.3.3 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經費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4.3.4 組織單位員工開展崗前和日常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4.3.5 組織管理專(兼)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日常業務訓練,組織初起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
4.3.6 每月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4.3.7 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
4.3.8 每月組織編制消防工作情況,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存檔,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
4.3.9 管理本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4.3.10 落實和完成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職責
4.4.1 與單位(含外包服務單位)簽訂勞務合同,經專業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應掌握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設施聯動控制系統的功能原理及操作規程,熟練操作工作單位的消防設施設備。
4.4.2 設有集中報警系統及控制中心報警系統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應持有中級及以上的消防設施操作證。
4.4.3 全面監控單位的消防設施設備和系統,實時掌握運行狀況,發現故障應及時通知相關單位或部門,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4.4.4 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記錄和值班記錄,換班時落實交接和檢查。
4.4.5 配合消防設施維保和檢測人員按照規定維護、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證消防控制室設備的完好有效。
4.4.6 熟練掌握火災事故應急處理程序。發生火災時,及時核實、確認火災情況;火災確認后應立即報火警,并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4.5 員工消防安全職責
4.5.1 主動接受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4.5.2 熟悉本工作場所消防設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參加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掌握火災時自救逃生的能力。
4.5.3 清楚本崗位工作場所的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和自救。
4.5.4 每日到崗后及離崗前應檢查本崗位工作設施、設備、場地、電源插座、電氣設備的使用狀態等,發現隱患及時處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4.5.5 監督其他人員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煙、使用大功率電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為。
4.5.6 人員密集場所的現場員工應在發生火災時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4.6 安全主管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4.6.1 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具體實施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監督單位各部門和員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4.6.2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指導并監督單位范圍內的執行情況。
4.6.3 按計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每月分析單位消防安全形勢,對存在火災隱患、削弱消防安全管理、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的部門和個人提出整改意見,督促落實,并將情況告知相關部門、領導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4.6.4 組織或指導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演練。
4.6.5 負責施工作業中消防安全的審批和監管,審查金屬焊接切割作業人員是否持有國家、行業或地方職業鑒定中心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4.6.6 協助消防安全責任人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根據相關制度和消防獎懲規定開展檢查考核,并將考核結果通報給人事主管部門。
4.7 人事主管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4.7.1 根據法律法規及單位實際,協助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查、配齊具備資質能力的消防工作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并結合單位實際及時向主管領導建議調整和補充相關人員。
注:特種作業人員包括直接從事電工、燃氣、鍋爐、危險化學品等特殊種類作業的從業人員,應持有國家、行業或地方職業鑒定中心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4.7.2 制定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確保所有員工上崗前均應接受相應的消防安全培訓。
4.7.3 依照消防工作相關制度協助安全部門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員工考核,并予以獎懲。
4.8 技術主管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4.8.1 制定消防設施設備的操作、維保和檢修規程,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4.8.2 制定或審核消防設施設備年度、月度檢修計劃,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做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4.8.3 制定或審核消防設施設備專項整修、改造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并組織實施。
4.8.4 組織消防設施設備的專業培訓。
4.8.5 對消防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保、檢測和故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總結、考核和評估。
4.9 微型消防站職責
4.9.1 根據相關標準、規定的要求和本單位所屬行業、單位性質、規模等實際情況,配備符合要求的執勤用房、裝備器材、辦公用品,并落實相關人員。
4.9.2 熟悉單位、場所平面布局、重點部位和固定消防設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快速參與滅火與應急救援工作。
4.9.3 制定訓練計劃并組織實施,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4.9.4 制定完善單位、場所滅火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4.9.5 開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業務培訓。
4.9.6 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應急響應機制,接受上海市應急聯動中心、屬地消防救援機構統一調派。
5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1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5.1.1 單位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明確負責部門,制定消防安全培訓計劃,落實培訓經費,制作培訓教材。
5.1.2 單位應至少每年組織一次對每名員工消防安全培訓,人員密集場所和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單位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每名員工的消防培訓,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5.1.3 單位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包括:
——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
——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本場所的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其他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內容。
公眾聚集場所的培訓內容還應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5.1.4 對公眾開放的人員密集場所,應通過張貼圖面、發放消防刊物、播放視頻、舉辦消防文化活動等多種形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應急逃生等常識。
5.1.5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落實教材、課時、師資、場地等,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教育活動。
5.1.6 單位下列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其他依照規定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5.2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5.2.1 單位應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檢查制度,確定巡查、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5.2.2 防火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消除的,應立即報告,并記錄存檔。防火巡查、檢查時,應填寫巡查、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記錄表應包括部位、時間、人員和存在的問題。檢查記錄表應包括部位、時間、人員、巡查情況、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5.2.3 防火巡查時發現火災,應立即報火警并啟動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5.2.4 單位應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電子巡更設備。
5.2.5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至少每2h巡查一次。賓館、醫院、養老院及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和幼兒園,應組織每日夜間防火巡查,且應至少每2h巡查一次。商場、公共娛樂場所營業結束后,應切斷非必要用電設備電源,檢查并消除遺留火種。
5.2.6 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保持常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有影響防火卷簾正常使用的物品;
——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是否標識正確、清楚;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消防車道是否暢通;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5.2.7 單位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防火檢查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參加。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宜增加防火檢查頻次。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況;
——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情況;
——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
——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
——樓板、防火墻、防火隔墻和豎井孔洞的封堵情況;
——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和記錄情況;
——微型消防站人員值班值守情況,器材、裝備設備完備情況;
——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規、違章情況;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和記錄情況;
——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5.3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5.3.1 單位應明確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安全疏散設施的檢查內容、要求。人員密集場所還應建立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和安全疏散設施統計清單,并定期檢查、維護。
注:安全疏散設施包括疏散門、疏散走道、疏散樓梯、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以及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等安全疏散輔助器材。
5.3.2 舉辦展覽、展銷、演出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前,應事先制定應急疏散預案且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納人數。活動期間,應采取防止超員的措施控制人數。
5.3.3 各樓層的明顯位置宜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5.4 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5.4.1 消防控制室管理應明確值班人員的職責,制訂并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和交接班的程序、要求以及設備自檢、巡檢的程序、要求。
5.4.2 值班人員應按時上崗,認真履職盡責,不得擅自離崗或玩忽職守。
5.4.3 值班人員應熟悉掌握各樓層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資料存放位置及內容。
5.4.4 值班人員應填寫規范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等消防安全工作記錄。
5.4.5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值班領導應組織落實交接班程序,并不定期檢查值班人員的履職情況。
5.5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5.5.1 單位應建立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
5.5.2 單位應使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建立消防設施、器材的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部位、檢查及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
5.5.3 建筑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后,應保證其處于正常運行或準工作狀態,不得擅自斷電停運或長期帶故障運行。需要維修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5.5.4 單位應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巡查、單項檢查、聯動檢查,并做好相應記錄。5.5.5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人員密集場所,每日應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器材巡查;其他單位,每周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巡查,應明確各類建筑消防設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內容。
5.5.6 單位應制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等操作規程,由具備相應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證書的人員進行維護、保養、檢測,并做好相應記錄。
5.5.7 單位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安裝有技術性能較高消防設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單位,應委托專業消防檢測單位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機械防排煙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實施專業檢測。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根據屬地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檢測。
5.5.8 設有自動建筑消防設施系統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以及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自系統投入運行后每一年底前,將年度檢測記錄報屬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5.5.9 單位應建立建筑消防設施、器材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記制度。發生故障后,應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的,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采取確保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建筑入口等明顯位置公告。停用時間超過24h的還應報屬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5.6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5.6.1 單位應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整改的程序、時限和所需經費來源、保障措施。
5.6.2 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上級主管人員。
5.6.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責任部門、人員,落實整改資金。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對整改情況的進行確認。
5.6.4 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5.6.5 對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消防救援機構。
5.6.6 重大火災隱患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5.6.7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大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5.6.8 火災隱患情況及改正情況應存檔記錄。
5.7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5.7.1 單位應建立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部門和責任人,并制定動火審批制度,將用火、用電情況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5.7.2 單位應將食堂、鍋爐房、配電間、電焊操作間等常年用火、用電場所納入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醒目警示標志,實施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5.7.3 電氣設備的選型和安裝,線路的敷設、改造及材料的選用應由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部門檢查核準,并保存記錄。
5.7.4 火災高危單位應按照本市有關技術標準,委托專業檢測單位,至少每年一次對電氣線路及其設備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5.8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5.8.1 單位應建立易燃易爆物危險品貯存、使用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人員密集場所嚴禁生產或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5.8.2 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貯存、使用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5.8.3 易燃易爆危險品應設立領取登記和清退程序及要求,隨用隨領。
5.8.4 貯存易燃易爆危險品應按照性質分類、分開儲存,并設置明顯標志,注明品名、危險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5.8.5 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應實行限量存放制度,存放量不得超過相關國家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最大允許量。
5.8.6 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工作人員應掌握相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理化性質及儲存、操作的禁忌等知識,并具備初起火災撲救和疏散逃生能力。倉管人員應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5.9 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5.9.1 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組建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
5.9.2 火災高位單位的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應接受屬地消防救援機構的指導和訓練,定期參加消防知識、滅火應急疏散技能培訓,開展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5.9.3 單位應落實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隊伍管理、人員分工、崗位職責、后勤保障、考核評價等工作。
5.10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5.10.1 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單位的基本情況,火災危險分析;
——火災現場通信聯絡、滅火、疏散、救護、保衛等應由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并明確各職能小組的負責人、組成人員及各自職責;
——火警處置程序;
——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通信聯絡、安全防護和人員救護的組織與調度程序、保障措施。
5.10.2 單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通過預案演練,不斷完善預案。消防演練時,應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5.10.3 單位應建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資料記錄。
5.10.4 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等,應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并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家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評估、論證。
5.11 燃氣和電氣設備檢查和管理制度
5.11.1 單位應確定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管理部門和責任人,明確燃氣和電氣設備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法,記錄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5.11.2 單位燃氣、防雷和防靜電設施應至少每季度檢查一次,至少每年委托專業檢測單位檢測一次,并出具檢查記錄及檢測報告。
5.11.3 餐飲等使用燃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5.12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12.1 單位應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消防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5.12.2 各分包施工單位應向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管理,并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責任和義務。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監理。
5.12.3 總承包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規模、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義務消防組織,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相關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5.12.4 施工現場應按照相關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設置消防車道、防火間距、臨時用房、臨時消防設施器材,并落實在建工程和臨時用房的建筑防火要求。
5.12.5 總承包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存在火災風險的施工作業及其他活動,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
——用火、用電、用氣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應急預案演練制度。
5.13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5.13.1 單位應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并明確考評和獎懲實施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5.13.2 單位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5.13.3 單位應結合實際,明確考評目標、頻次、內容、方法、獎勵和懲戒等要點。
5.14.1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各方應簽訂消防安全管理分工文件,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5.14.2 應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統一管理。承包、承租方應做好實際使用區域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 消防設施管理
6.1 消防設施、器材
6.1.1 單位內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煙風機房等消防設施用房應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不準占用和堆放雜物。
6.1.2 單位內應在公共區域的醒目位置擺放滅火器材,有條件的宜配置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繩、救援哨、疏散用手電筒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
6.1.3 消防設施、器材應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標識銘牌,并根據需要張貼使用方法的標識。
6.1.4 建筑消防設施的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應指示正常運行位置,并正確標識開/關的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采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
6.2 消防控制室
6.2.1 消防控制室內應配備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職責、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火災事故緊急處理程序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懸掛上墻。
6.2.2 消防控制室應公示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相關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稱及項目負責人、維護保養日期等信息的標識,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6.2.3 消防控制室內不得堆放雜物,并應保證其環境滿足設備正常運行的要求。
6.2.4 報警聯動控制設備當設置在手動狀態時,火災發生時應能迅速將手動控制轉換為自動控制。嚴禁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聯動控制的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設置在手動控制狀態。
6.2.5 嚴禁對消防控制室報警控制設備的喇叭、蜂鳴器等聲光報警器件進行遮蔽、堵塞、斷線、旁路等操作,保證警示器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6.2.6 嚴禁將消防控制室的消防電話、消防應急廣播、消防記錄打印機等設備挪作他用。消防圖形顯示裝置中專用于報警顯示的計算機,嚴禁安裝游戲、辦公等其他無關軟件。
6.2.7 消防控制室內應具備各樓層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完整的消防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資料,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
6.2.8 消防控制室的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標志;消防控制室應設置固定報警電話及相應的通訊聯絡工具,并配置消防應急照明、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6.2.9 消防控制室內,應置備有關消防設備用房、通往屋頂和地下室等消防設施的通道門鎖鑰匙、防火卷簾按鈕鑰匙、手動報警按鈕恢復鑰匙等,并分類標志懸掛;置備有關消防電源、控制箱(柜)、開關專用鑰匙及手提插孔消防電話、安全工作帽等消防專用工具、器材。
6.2.10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和防排煙系統等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應設置消防物聯網系統,與市、區級消防大數據平臺聯網,傳輸火災報警和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
6.3 消防水泵房
6.3.1 消防水泵房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設備操作規程,對消防水泵房落實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每月應對消火栓泵、噴淋泵進行通水實驗,查看配電設備設施運轉情況。每月或每季度對消火栓泵、噴淋泵進行滿負荷(火災模式)運轉。
6.3.2 消防水泵房內應保持進出水管網及管道上的閥門處于正常開啟或者關閉的狀態,配電柜開關處于自動(接通)狀態,水泵類別、水流方向閥門開啟狀態、配電柜開關狀態等標識清晰。
6.3.3 消防水泵房與消防控制室應保持通訊暢通。
6.4 防排煙風機房
6.4.1 防排煙風機應嚴格執行設備操作規程,每季度應啟動風機不少于一次,保持設備正常運行。每月或每季度對防排煙風機進行滿負荷(火災模式)運轉。
6.4.2 當送風機出風管或進風管上安裝單向風閥或電動風閥時,應采取火災時自動開啟閥門的措施。
6.4.3 防排煙系統的風機、管道、閥門等應至少每半年維護保養一次,確保完好有效。
6.4.4 對于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共用的系統,其排煙風機與排風風機的合用機房內不得設置用于機械加壓送風的風機與管道。
6.5 氣體滅火系統儲瓶間
6.5.1 氣體滅火系統儲存裝置宜設置在專用儲瓶間內。儲瓶間宜靠近防護區,并應符合建筑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及有關壓力容器存放等規定,且應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儲瓶間的環境溫度為-10℃~50℃。
6.5.2 儲存裝置的布置,應便于操作、維修及避免陽光照射。操作面距墻面或兩操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0m,且不應小于儲存容器外徑的1.5倍。
6.5.3 儲存裝置上應設耐久的固定銘牌,并應標明每個容器的編號、容積、皮重、滅火劑名稱、充裝量、充裝日期和充壓壓力。
6.5.4 氣體滅火系統容器閥和集流管之間應采用撓性連接。儲存容器和集流管應采用支架固定。
6.5.5 在儲存容器或容器閥上,應設安全泄壓裝置。鋼瓶間和集流管的泄壓裝置的泄壓方向不應朝向操作面,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安全閥應通過專用的泄壓管接到室外。
6.5.6 組合分配系統中的選擇閥的位置應靠近儲存容器且便于操作,選擇閥應設有標明其工作防護區的永久性銘牌。
6.5.7 儲瓶間的門應向外開啟,儲瓶間內應設應急照明;儲瓶間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地下儲瓶間應設機械排風裝置,排風口應設在下部,可通過排風管排出室外。
6.5.8 設有氣體滅火系統的場所,宜配置空氣呼吸器。
6.5.9 氣體滅火系統機械應急操作裝置應設在儲瓶間內便于操作的地方。
6.5.10 儲存容器、集流管的支、框架應固定牢靠,并應做防腐處理。
6.5.11 連接儲存容器與集流管間的單向閥的流向指示箭頭應指向介質流動方向。
6.5.12 氣體滅火系統應每年進行模擬啟動試驗。
7 安全疏散與滅火救援設施管理
7.1 安全疏散設施
7.1.1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門、中庭區域、具備疏散功能的連廊應保持暢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閉。
7.1.2 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者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應采取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的措施,并在明顯位置設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標識。
7.1.3 避難層(間)、避難走道不應挪作他用,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應保持完好,門上明顯位置應設置提示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避難層(間)和避難走道出入口禁止鎖閉。
7.1.4 避難層(間)應在醒目位置設置標識,指示其所在位置。
7.1.5 疏散門應標識常閉式防火門或常開式防火門,常閉式防火門應保持常閉,閉門器、順序器應完好有效;常開式防火門應保證發生火災時自動關閉并反饋信號。
7.1.6 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單位在門口內外1.4m范圍內不得設置臺階。
7.1.7 疏散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7.1.8 消防安全標志應完好、清晰,不應被遮擋。
7.1.9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
7.1.10 建筑每層外墻的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確需設置時,應能從內部易于開啟;窗口、陽臺等部位宜根據其高度設置適用的輔助疏散逃生設施。
7.1.1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仍需要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
7.1.12 在賓館、商場、醫院、公共娛樂場所及養老機構等場所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7.1.13 在賓館、商場、醫院、公共娛樂場所及養老機構等場所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疏散引導箱,配備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瓶裝水、毛巾、救援哨、發光指揮棒、疏散用手電筒等安全疏散輔助器材。
7.1.14 學校的圖書館、教學樓、實驗樓和集體宿舍的疏散走道不應設置彈簧門、旋轉門、推拉門等影響安全疏散的門。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不應設置卷簾門、柵欄等影響安全疏散的設施。
7.2 滅火救援設施
7.2.1 單位內部消防車道應確保暢通,并按照相關規定標線、標志、設置警示牌。
7.2.2 消防車道與單位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舉高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廣告牌、裝飾物等障礙物。
7.2.3 消防登高操作場地不應設置停車泊位、構筑物、固定隔離樁等障礙物。
7.2.4 滅火救援窗應在室內、外醒目標識其所在位置,并確保滅火救援窗不被遮擋,便于消防救援人員進入。
8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8.1 通用要求
8.1.1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依法投入使用,改建、擴建、裝修或改變用途的,應依法報經相關部門應重新申報辦理相關消防行政審批手續,確保符合相關國家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要求。
8.1.2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設置明顯標識,明確其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8.1.3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8.2 廚房
8.2.1 除居住建筑中套內的廚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廚房和其他建筑內的廚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
8.2.2 廚房操作間內宜配置滅火毯等滅火器材。當餐廳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并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廚房爐灶、煙道等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隔熱或散熱等防火措施。
8.2.3 對于賓館、餐飲場所、醫院、學校等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對于其他場所內的廚房,應定期予以清洗。所有場所應將清洗合同和清洗記錄存檔。
8.2.4 對于廚房燃油、燃氣管道、電氣設備等設施,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灶臺自動滅火裝置應落實每年一次的維護保養,并將維保記錄存檔。
8.2.5 建筑中涉及有多家餐飲單位、場所的,物業單位與租戶之間應明確各自責任分工,分別對油煙管道總管、支管定期負責清洗。
8.2.6 廚房區域操作員工應熟練掌握撲滅灶臺、油煙管道等常見火災事故的能力,并定期接受培訓和教育。
8.3 鍋爐房
8.3.1 因客觀原因需要在鍋爐房隔墻和樓板上開設洞口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8.3.2 鍋爐的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的緊急自動切斷裝置,應確保完好有效。
8.3.3 燃油或燃氣鍋爐房設置機械通風設施時,機械通風設施設置的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應確保完好有效。
8.3.4 鍋爐房設有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時,應日常檢查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工作狀態,確保完好有效,并與自動切斷裝置進行連鎖。
8.3.5 燃氣鍋爐房設置的爆炸泄壓設施,應確保完好有效。鍋爐房爆炸泄壓面積應符合鍋爐房設計規范。
8.3.6 鍋爐動力線路和照明線路應按規定每年檢修一次,明敷線路應穿金屬管或封閉式金屬線槽,且與鍋爐和供熱管道保持安全間距。
8.3.7 鍋爐應按規定檢驗檢修。點火前,應檢查測試鍋爐安全閥和儀表,發現問題應及時檢修。
8.3.8 燃油、燃氣鍋爐房,應定期檢查供油供氣管路和閥門的密封情況,并保持良好通風。
8.4 變配電室
8.4.1 油浸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其容量應能儲存相應裝置中的全部油量。
8.4.2 設置在木結構住宅建筑內的配電間應獨立防火分隔,不宜開設與室內相通的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不得通向臥室。
8.4.3 不帶可燃油的高、低壓配電裝置和非油浸的電力變壓器,可設置在同一房間內。
8.4.4 變壓器室、配電室的進出口門應向外開啟。
8.4.5 變壓器室、配電室等應設置防雨雪和小動物從采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室內的設施。
8.4.6 配電室內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8.5 柴油發電機房
8.5.1 柴油發電機房工作人員應熟悉和掌握柴油發電機設備的性能、運行方式和操作及事故處理,能正確選擇合適的滅火器、滅火劑等進行滅火。
8.5.2 柴油發電機燃料供給管道上設置的自動和手動切斷閥應確保完好有效。
8.5.3 柴油發電機儲油間的油箱應確保密閉,其通氣管上的呼吸閥(帶阻火功能)應確保完好有效。
8.6 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8.6.1 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不應占用消防車道、防火間距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應影響消防設施、疏散通道、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8.6.2 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不應設置在高溫、易積水和易燃易爆場所;不應與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廠房、倉庫貼鄰設置;與丙類廠房倉庫貼鄰設置時,充電區域與丙類廠房倉庫應設置防火分隔。
8.6.3 設在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宜設置在室外地面,宜結合實際需求,分組設置適量的充電設施。
8.6.4 建筑內部的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難走道、避難層(間)等區域嚴禁停放電動自行車及充電。
8.6.5 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內部構件和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8.6.6 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中應劃分集中充電區域,充電設施應符合國家及本市和相關行業標準。
8.6.7 電動自行車的充電設施應具備自動斷電功能。
8.6.8 電動自行車的充電設施應設置專用配電箱,進線為專用回路并要對電氣線路進行穿管保護。
8.6.9 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應納入單位的日常管理范圍,建立日常消防安全安全管理、防火巡查檢查、隱患整改和宣傳培訓等制度,并落實人員負責管理。每天應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并要加強夜間防火巡查。要對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及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識等進行統一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8.6.10 電動自行車充電時,充電器應遠離可燃物,不得放置在電動自行車坐墊等可燃物上,并確保通風、散熱。配電箱、插座、明敷的電氣線路1.0m范圍內不應有可燃物。
8.7 電動汽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8.7.1 電動汽車充電車位所在區域嚴禁通過燃油、燃氣、蒸汽壓力管道。
8.7.2 電動汽車充電車位所在區域應便于消防救援人員開展消防救援工作。
8.7.3 建筑物內的電動汽車充電設備,其末端配電箱內接線端子處應設置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
8.7.4 建筑物內的電動汽車充電設備,其配電保護電器應設置安全措施,火災時應聯動切除電源。
8.8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
8.8.1 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應設置防火、防爆措施和禁火、禁煙標識,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開展測溫檢查,溫度不得高于30℃。易燃易爆危險品嚴禁儲存在地下、半地下室內。
8.8.2 貯存易燃易爆物危險品的專用庫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庫房應納入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醒目警示標志。
8.8.3 庫存易燃易爆危險品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m2,垛與垛之間不小于1.0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5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0m。
8.8.4 易燃易爆危險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并落實出入庫登記。
8.9 學校
8.9.1 學生宿舍
8.9.1.1 宿舍建筑內的宿舍功能區與其他區域應進行防火分隔。
8.9.1.2 宿舍宜設置智能用電保護裝置,強化宿舍用電安全管理。宿舍內嚴禁私自接拉電線,嚴禁使用電磁爐、電水壺、熱得快等電加熱器具。
8.9.1.3 宿舍嚴禁使用蠟燭、酒精爐等明火器具。當宿舍內的公用廚房有明火加熱裝置時,應靠外墻設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2.00h的墻體和乙級防火門、窗與其他部分分隔。
8.9.1.4 學校應明確宿舍區域專管人員,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和巡查。
8.9.1.5 集體宿舍值班室應配置滅火器、喊話器、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對講機等消防器材。
8.9.2 圖書館
8.9.2.1 圖書館建筑應采取電氣火災監控措施。
8.9.2.2 基本書庫、特藏書庫、密集書庫與其毗鄰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并確保防火分隔措施完好有效。
8.9.2.3 圖書館應設立閉館巡查制度,清查人員是否全部離開,有無火種。
8.9.3 實驗室
8.9.3.1 學校應明確每個實驗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由其具體負責管理日常實驗室消防安全工作。
8.9.3.2 學校實驗室應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工作專項自查,全面檢查實驗物品以及實驗環節可能存在的火災爆炸風險,研究和落實風險管控措施,提高實驗安全性,并根據實驗室實際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8.9.3.3 凡具有消防安全風險的實驗項目,項目實施前項目負責人應就項目所涉及危險品類別和數量、安全風險因素、實驗環境條件、實驗室和人員資質要求、實驗方案設計、安全保障措施等進行申報,經實驗室主管部門審核并提出項目實施的可行性意見后報學校進行審核備案。學校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安全評估,對不具備安全實施條件的項目,及時發出暫停實施通知。
8.9.3.4 實驗室管理人員或指導老師應對進入實驗室的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告知要求其掌握實驗爆炸起火危險以及安全防范規程,按實驗的正確操作程序進行操作,指導老師或有關人員應在實驗過程中落實安全監護。
8.9.3.5 實驗室應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8.9.3.6 實驗室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要求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8.9.3.7 每間實驗室內存放的危險化學品應控制總量,危險化學品應只存放當天用量,用完后應放回安全柜或試劑柜中。
8.9.3.8 實驗室內使用鋼瓶、烘箱、壓力容器、大功率用電器、危險化學品等,應遵守“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崗位操作責任制。使用前和使用后要對設備進行檢查,并建立登記制度。
8.9.3.9 實驗室應有電源總閘,停止工作時,應關閉總閘門。通風櫥內不宜設置或放置插座、插頭、接線板;確需設置時,應加裝防爆措施。
8.10 醫院
8.10.1 病房樓
8.10.1.1 病房樓內的公共部位不應放置床位和留置過夜,不得放置可燃物和設置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的障礙物。
8.10.1.2 病房樓人員進出頻繁的出入口宜設置常開式防火門。設置的常開式防火門,應確保火災時能自行關閉。
8.10.1.3 病房的電氣線路敷設應符合相關電氣安全防護要求和特殊場所的布線要求。電器設備應檢測合格,定期維護,運行正常。
8.10.1.4 病房內氧氣瓶應及時更換,不應積存。采用管道供氧時,應經常檢查氧氣管道的接口、面罩等,發現漏氣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8.10.1.5 病房樓內的氧氣干管上應設置手動緊急切斷氣源的裝置。供氧、用氧設備及其檢修工具不應沾染油污。
8.10.1.6 病房樓應設置專門的人員疏散預案,并落實負責疏散人員。
8.10.1.7 病房樓的避難間兼作其他用途時,應保證人員的避難安全和可供避難的凈面積。避難間應設置在電梯附近。
8.10.1.8 病房、重癥監護室宜設置開敞式的陽臺或凹廊。
8.10.1.9 重癥監護室(ICU)應自成一個相對獨立的防火分區,通向該區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重癥監護室(ICU)的移門應定期檢查,確保在任何情況下均應方便開啟。
8.10.1.10 護士站內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由專人負責,專柜存放,并應存放在陰涼通風處,遠離熱源、避免陽光直射。
8.10.1.11 精神專科醫院病房樓的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應設置于便于醫護人員監管的區域,當所在位置不便于醫護人員監管時,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8.10.2 供氧站
8.10.2.1 供氧站設備和附件應遠離油脂、熱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并注明標記。
8.10.2.2 供氧站設置的供氣異常報警裝置、備用機組自動投入使用的應急備用電源等設備,應確保完好有效。
8.10.2.3 醫用液氧儲罐周圍5.0m范圍內不應存放可燃物,路面不得改造成瀝青路面。
8.10.2.4 醫用液氧儲罐和汽化器的周圍宜設圍墻或柵欄,并應設明顯的禁火標志。
8.10.2.5 灌裝氧氣袋的房間,其窗玻璃應磨砂處理或噴涂白漆等措施,防止陽光直接照射進房間。
8.10.2.6 除氧氣管道專用的導電線外,不得將其他導電線敷設在氧氣管道同一支架上。
8.10.2.7 病區及潔凈手術部內的氧氣干管上所設置的手動緊急切斷氣源的裝置,應確保完好有效。
8.10.2.8 供氧站應由專人負責管理,按照供氧站系統說明書進行操作,由專業單位實施系統設備的維修保養。液氧或氧氣鋼瓶由專業單位和人員負責運輸、裝卸,不得在供氧站內灌裝氧氣袋。
8.10.2.9 采用液氧儲罐、壓縮氧氣鋼瓶及制氧機等設施的供氧站應制定火災等緊急情況下切斷氧氣的應急預案。
8.10.2.10 供氧站工作人員著裝和手應潔凈無油污,嚴禁戴手套操作,操作工具應定期進行脫脂、除油處理。
8.10.3 高壓氧艙
8.10.3.1 因治療確需進高壓氧艙內使用的電器應能夠承受艙壓,并應在艙外配備電流過載保護裝置;
8.10.3.2 醫用氧艙工作人員應掌握火災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操作,當高壓氧艙治療過程中發生火災時,操艙人員應按以下步驟實施搶救:
——立即切斷電源及供氧;
——開啟緊急泄壓閥和安全閥排氣,在3min內減至常壓;
——打開艙門,迅速救出病人。心跳呼吸停止者,應迅速復蘇,并組織相關科室施救;
——艙內如有火焰,用滅火器撲救;
8.10.4 手術部(室)
8.10.4.1 手術部(室)內移動設備的電氣線路應檢測合格,定期維護,運行正常。
8.10.4.2 穿手術室隔墻和樓板的線纜應加保護管,管內應采用不燃材料密封。進入手術室內的線纜敷設后,管口應采用無腐蝕、不燃、彈性密封材料封堵。
8.10.4.3 2015年5月1日后設計建造的潔凈手術部(位于24m以上樓層),其避難間兼作其他用途時,應保證人員的避難安全和可供避難的凈面積。
8.10.4.4 與手術室、輔助用房等相連通的吊頂技術夾層部位應采取防火防煙措施。
8.10.4.5 潔凈手術室設置的自動感應門作為疏散門,應在停電后能手動開啟。
8.10.4.6 手術用的電燒設備刀頭及纖維內窺鏡的末端等斷電后仍可保持一定時間高溫的設備在停止使用后應將其放在不燃且隔熱的容器內。
8.10.4.7 手術部(室)應設置專門的人員疏散預案,并落實疏散負責人員。
8.10.5 藥庫、藥房及制劑室
8.10.5.1 藥庫、藥房及制劑室應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8.10.5.2 藥庫應設在獨立建筑內或建筑內的獨立區域內,不得與門診、病房等人員密集的地方毗鄰,不得靠近膠片室、手術室等。藥庫內不應設置休息室、辦公室。
8.10.5.3 易燃藥品或含有較多易燃品的藥品,如酊劑、醑劑等,應分放在不燃材料砌成的藥品架中,乙醚應避光儲存,室溫不超過28℃。
8.10.5.4 在儲存乙醚、乙醇等易燃品時應單獨或分庫存放,并有排通風設備,開關、照明應設在室外。
8.10.5.5 藥庫、藥房內應設置禁火、禁煙標識;藥庫(房)內藥品應分類存放,按藥品的理化性質控制存量、溫度、濕度等;中藥庫存放大量中草藥時,應定期翻堆、散熱,以防自燃。
8.10.5.6 制劑室內用于制劑的電爐、恒溫箱、烤箱等電器應落實專人管理,并做好每日現場清理工作。
8.10.5.7 藥劑師應熟悉了解和掌握藥品的儲存、制劑的禁忌等知識。
8.10.6 醫技樓(部)
8.10.6.1 設有精密貴重醫療設備的用房,應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除了設備所占面積外,還應留有面積,保持環境寬敞、通風干燥、溫度穩定,以保證設備的散熱;
8.10.6.2 設備應實行專機專人負責制,落實對設備的操作、維護、保養和使用指導等。工作人員應取得相關設備操作的資質許可。
8.10.6.3 放射科應落實攝影造影崗位制,落實對設備、膠片、顯影劑、定影劑等維護、保養和使用等。
8.10.6.4 膠片室除照明用電外,室內不得安裝、使用其他電氣設備;
8.10.6.5 病理室、檢驗科、放射科、實驗室等醫技科室內使用的危化品(試劑)的存放、使用、處置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使用后的試劑(廢液)應存放在符合防爆、通風要求的專門房間,并定期處置、不過量積存。
8.10.7 實驗室
參照本文件第8.2.3節規定的要求執行。
8.11 賓館飯店
8.11.1 餐廳、宴會廳
8.11.1.1 餐廳、宴會廳應按照場所的人員疏散要求,控制該場所的人數。
8.11.1.2 餐廳、宴會廳應在其明顯位置設置該區域的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8.11.1.3 餐廳、宴會廳舉辦活動前,應與活動主辦方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告知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督促其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8.11.1.4 餐廳、宴會廳舉辦活動采用的臨時用電方案應報本單位歸口管理部門確認,按照歸口管理部門確認的用電方案實施。
8.11.2 洗衣房
8.11.2.1 洗衣房內大功率設備運行時應有專人看護。設備的使用和保養應按照產品說明書操作,操作人員應經過培訓。人員離開洗衣房,應切斷電源。
8.11.2.2 洗衣機房區域的絨毛宜根據使用頻次定期清理,每月至少一次;洗衣房區域的風管應定時清理。
8.11.3 客房(樓)
8.11.3.1 與電梯井道貼鄰的房間不宜設置為客房。
8.11.3.2 客房內應設置醒目、耐久的“請勿臥床吸煙”提示牌和樓層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圖。
8.11.3.3 高層賓館的客房內應配備應急手電筒、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其他賓館的客房內宜配備應急手電筒、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并應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設置明顯的標志。應急手電筒和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時間不應小于30min。
8.11.3.4 客房層應按照有關建筑火災逃生器材及配備標準設置輔助疏散、逃生設備,并應有明顯的標志。
8.11.3.5 客房內電視或投影開機時應播放消防安全“三提示”。
8.11.3.6 賓館前臺和大廳宜配置對講機、喊話器、擴音器、應急手電筒、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8.11.4 布草間
8.11.4.1 布草間內不準許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W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8.11.4.2 布草間內嚴禁煙火。
8.11.4.3 布草間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
8.11.4.4 布草間由各自服務員和庫管專人負責管理,做到人走燈滅、及時鎖門。
8.12 商場市場
8.12.1 商鋪、營業廳
8.12.1.1 商場、市場建筑之間不應設置連接頂棚;當必須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車通道上部嚴禁設置連接頂棚;
——頂棚所連接的建筑總占地面積不應超過2500m2;
——頂棚下面不應設置攤位,放置可燃物;
——頂棚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GB50222-2017規定的B1級;
——頂棚四周應敞開,其高度應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兒墻頂1.0m以上,其自然排煙口面積不應低于頂棚地面正投影面積的25%。
8.12.1.2 商場市場內嚴禁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
8.12.1.3 商場內的柜臺和貨架應合理布置,營業廳內的疏散通道設置見JGJ48-2014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營業廳內主要疏散通道應直通安全出口;
——營業廳內通道的最小凈寬度的要求見JGJ48-2014;
——疏散通道及疏散走道的地面上應設置保持視覺連續的疏散指示標志;
——營業廳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離不應大于45m。
8.12.1.4 商場市場內主要疏散通道應直通疏散門或疏散出口,營業廳的安全疏散路線不應穿越倉庫、辦公室等功能性用房。柜臺和貨架不應遮擋、圈占消火栓、滅火器材以及其它消防設施。
8.12.1.5 商場市場內疏散通道、疏散樓梯間、中庭區域及前室、消防電梯前室不應設置臨時商鋪或堆放貨物。
8.12.1.6 營業廳內的疏散指示標志設置應符合GB/T40248-2021的規定。
8.12.1.7 商場市場內懸掛的宣傳、促銷廣告等嚴禁遮擋、覆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8.12.1.8 營業廳內食品加工區的明火部位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乙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應采用電加熱器具,嚴禁使用可燃氣體、液體燃料。
8.12.1.9 防火卷簾門兩側各0.3m范圍內不得放置物品,并應用黃色標識線劃定范圍。
商場市場在營業期間內禁止電、氣焊等明火作業。設備維修等特殊情況確需動火作業的,應由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確保用火安全。
8.12.2 附屬庫房
8.12.2.1 設置于商場內的庫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隔墻與營業、辦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營業廳的開口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8.12.2.2 庫房內堆放物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堆垛上部與樓板、平屋頂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m(人字屋架從橫梁算起);
——物品與照明燈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5m;
——物品與墻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5m;
——物品堆垛與柱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m;
——物品堆垛與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小于1m。
8.12.2.3 庫房內嚴禁對電動自行車、電動搬運車輛進行充電。
8.12.2.4 庫房內嚴禁使用電加熱器具。
8.13 公共娛樂場所
8.13.1 營業廳(室)
8.13.1.1 公共娛樂場所的每層外墻上應設置外窗(含陽臺),間隔不應大于20.0m。每個外窗的面積不應小于1.0m2,且其短邊不應小于1.0m,窗口下沿距室內地坪不應大于1.2m。
8.13.1.2 使用人數超過20人的廳、室內應設置凈寬度不小于1.1m的疏散通道,活動座椅應采用固定措施。
8.13.1.3 疏散門或疏散通道上、疏散走道及其盡端墻面上、疏散樓梯,不應鑲嵌玻璃鏡面等影響人員安全疏散行動的裝飾物。疏散走道上空不應懸掛裝飾物、促銷廣告等可燃物或遮擋物。
8.13.1.4 公共娛樂場所的門窗上禁止設置廣告牌、柵欄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8.13.1.5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嚴禁進行動火作業、油漆粉刷等施工作業。
8.13.1.6 公共娛樂場所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嚴禁使用明火進行表演或燃放各類煙花。
8.13.1.7 公共娛樂場所內的臨時裝飾物不應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設置不得影響消防設施及器材的使用,不得妨礙安全疏散,臨時裝飾物使用完畢后,應立即清除。
8.13.1.8 各種燈具距離窗簾、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應小于0.5m。
8.6.1.9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停放電動自行車,禁止為電瓶充電。
8.13.1.10 使用視頻播放系統的公共娛樂場所應播放消防安全“三提示”。
8.13.1.11 設有固定座位的觀眾廳不得增加臨時座位,美容院、桑拿浴室、足浴店等場所不得在休息大廳、客房內隨意增加床位,占用疏散通道或減小疏散寬度。
8.13.1.12 兼留顧客過夜的桑拿浴室、過夜休息區應滿足賓(旅)館的消防管理要求。
8.13.1.13 營業時間內和營業結束后,應指定專人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清除煙蒂等遺留火種,關閉電源。
8.13.2 電影院、卡拉OK廳
8.13.2.1 電影院放映廳、展廳門口及卡拉OK廳應設置平面疏散指示圖,疏散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和疏散門、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8.13.2.2 電影院在電影放映前、卡拉OK廳在點歌前,應播放消防安全“三提示”。
8.13.2.3 電影院、卡拉OK廳在營業時,應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8.13.2.4 設在商場內部的電影院、卡拉OK廳在商場夜間停止營業后,應保證不少于兩部疏散樓梯直通室外。
8.13.2.5 電影放映廳、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設置聲音或視頻警報,保證在發生火災時能立即將其畫面、音響切換到應急廣播和應急疏散指示狀態。
8.14 老年人照料設施
8.14.1 老年人用房
8.14.1.1 老年人照料設施宜獨立設置。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時,老年人照料設施宜設置在建筑的下部。
8.14.1.2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老年人生活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等,其所在層數、建筑面積、使用人數等方面應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不得隨意改變。
8.14.1.3 行動能力較低的老年人應安排在老年人照料設施中首層等低樓層生活用房內住宿,并對住宿老人落實嚴禁臥床吸煙和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等消防安全提示。
8.14.1.4 老年人照料設施應加強日常用電、用火安全。各老年人用房應專人專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和應急處置,使用期間應控制、核定使用人數和做好應急疏散準備工作。
8.14.1.5 老年人照料設施應針對特殊服務對象特點,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場所、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帶警示、提示標識,在消防設施、器材上設置醒目的標識,并標明操作使用方法。
8.14.1.6 老年人照料設施制定的應急疏散預案,應充分考慮老年人行動不便等特點,明確單位員工輔助和引導老年人疏散逃生職責分工。
8.14.2 其他場所
8.14.2.1 老年人照料設施中若設置避難間,不應隨意改變避難間的使用性質或者占用。
8.14.2.2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層數大于2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避難間應按核定使用人數配備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
8.15 展覽場所
8.15.1 臨時展棚
8.15.1.1 臨時展棚的頂棚、墻面、地面、隔斷均應采用不燃、難燃性能的裝修材料。
8.15.1.2 臨時展棚的布置嚴禁占用防火間距,不應影響消防車道、消防登高場地和室外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8.15.1.3 臨時展棚與其他臨時建(構)筑物、以及臨時展棚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要求設置,不應隨意占用。
8.15.1.4 臨時展棚的使用功能應單一,展覽與餐飲等其他業態不應共用。
8.15.2 特裝展位
8.15.2.1 特裝展位的頂棚宜采用不燃性能的裝修材料,墻面、地面、應采用不燃、難燃性能的裝修材料。全封閉式展位的墻面、地面均應采用不燃性能的裝修材料。
8.15.2.2 各種燈具距離窗簾、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應小于0.5m。
8.15.2.3 布展不應擅自改動、拆除、遮擋消防設施,且不應妨礙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8.15.2.4 室內展位搭建的層數不應大于二層,雙層展位的上部不應封頂。
8.15.2.5 當全封閉展示區域展位建筑面積大于160m2,且展位設置影響單位原有自動消防設施使用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15.2.6 按照標準布展圖劃定疏散主通道和其他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寬度應按要求設置,不得隨意占用疏散通道。
8.15.2.7 室內展位與墻壁之間應預留后通道,并嚴禁堆物。
8.15.2.8 展廳內安全疏散線路應清晰、便捷、通暢,且與參觀流線相結合。
8.15.2.9 展位嚴禁作為可燃物品臨時倉庫使用。
8.15.2.10 油漆、噴涂等作業應在室外進行,并保持良好通風,設立禁火區,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8.15.2.11 搭建、布展期間應及時清理可燃雜物,展品的可燃包裝材料不應存放在展廳、臨時展棚內。
9 用火、用電、用氣和施工現場管理
9.1 用火
9.1.1 單位應制定并執行內部動火審批制度,動火前應明確動火作業地點區域、動火等級、動火作業內容與方式、防護措施、作業人員、監護人員、作業時間等方面的內容。
9.1.2 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并劃定動火區域,在醒目位置公示。
9.1.3 動火現場應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滅火器材,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動火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發現有火災危險,應立即停止動火。風力達到五級及以上時,應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9.1.4 在作業后半小時內,監護人員應在動火地點繼續監視,檢查有無遺留火種及未燒盡的物品,防止火災發生。
9.1.5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嚴禁動火作業,嚴禁使用明火照明和室內燃放煙花。
9.2 用電、用氣
9.2.1 采購用電、用氣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和安全標準的要求。
9.2.2 安裝用電、用氣設備和管線,應由特種作業人員按國家現行標準要求和操作規程進行。
9.2.3 單位電工作業人員應熟練掌握確保消防電源正常工作的操作和切斷非消防電源的技能。
9.2.4 電氣取暖設備的配電回路應設置與電氣取暖設備匹配的短路、過載保護裝置;
9.2.5 電源插座、照明開關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材料上。靠近可燃物的電器,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9.2.6 各種燈具距離窗簾、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應小于0.5m。
9.2.7 用電、用氣的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超負荷運行。
9.2.8 場所每次使用結束時,應關閉該場所內的非必要電源和用氣設施。
9.3 單位內部施工現場
9.3.1 單位應向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落實安全交底,明確施工作業的安全注意事項,掌握施工區域及周邊消防設施器材、疏散通道等情況,保證施工安全。
9.3.2 單位應對施工作業開展評估和審批,對于火災和爆炸風險較高的施工作業,如動用明火、消防設施臨時停用等重要環節實行審批管理。
9.3.3 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9.3.4 單位內施工現場,應確保單位的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不應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9.3.5 單位應做好現場施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并將培訓情況,現場施工人員基本情況等信息報單位管理部門留檔,管理部門應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核查,并對現場人員消防培訓情況進行檢查。
9.3.6 單位應施工現場應落實核查、陪同、監護等措施。
9.3.7 單位應結合實際與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應急預案,并組織人員進行預案演練。
9.3.8 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將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協議、員工培訓記錄、應急預案、現場施工方案、火災隱患及整改措施等資料存檔。
10 微型消防站管理
10.1 單位微型消防站的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除法律法規規定應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建立單位微型消防站。
其中,火災高危單位和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建立一類單位微型消防站,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建立二類單位微型消防站。
——同一建筑內有多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且共用消防控制室的,該建筑可合并建立一級單位微型消防站,每個重點單位應建立二級單位微型消防站。
10.2 微型消防站應選擇便于人員(車輛)出動,3min可到達單位任意地點的場地。
10.3 微型消防站應設置值班備勤室、器材庫等業務用房,可以與消防控制室合并設置,有條件的,宜單獨設置。縱向管理或橫向管理體量大的單位,應根據消防救援的需要,結合建筑功能布局,按照“一站多點”的模式分區域設置多個消防器材裝備存放點或人員值守點。
10.4 微型消防站隊員應為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上崗前應經健康體檢,有相應建康證明,身體條件應符合GBZ221-2009的規定。
10.5 微型消防站應設站長、消防員等崗位,可根據單位微型消防站的規模、職能設置班(組)長等崗位。站長一般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擔任,且應持證上崗。隊員消防員為接受過基本防火、滅火技能培訓的保安員等兼職或志愿人員,應接受相應的崗位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任職
10.6 微型消防站人員配備應不少于6人,一類單位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崗人員不應少于3人;二類單位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崗人員不應少于2人。
10.7 微型消防站門牌標語及消防車輛、服裝裝具標識應符合DB31/T1330-2021的規定。
10.8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器材裝備配置要求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11 消防檔案管理
11.1 單位應建立消防檔案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檔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銷毀的要求。消防檔案應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等,留檔備查。
11.2 消防檔案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紙質消防檔案,并宜同時建立電子檔案;
——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情況;——消防檔案的內容應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
——消防檔案應由專人統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11.3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檔案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告知書、公告;
——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經營資質文件;
——單位基本概況、主要建筑基本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所在建筑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消防設計、消防驗收備案以及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相關資料(含總平面布局圖、平面布置圖和消防設施系統圖等);
——消防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微型消防站設置及人員、消防裝備配備情況;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相關租賃合同;
——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危險品操作人員的基本情況;
——新增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新增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證明文件;
——其他與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有關的材料。
11.4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消防安全例會記錄或會議紀要、決定;
——消防救援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維修保養的記錄以及委托檢測和維修保養的合同;
——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動火審批等記錄資料;
——消防安全培訓記錄;員工消防知識技能培訓記錄;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各級和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的消防安全承諾書;
——火災情況記錄;
——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其他與消防安全管理有關的材料。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
[2]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2017年10月29日.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12月7日.
[4]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21年8月1日.
[5]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1年11月14日.
[6]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導則.2013年3月7日.
[7]GBZ221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2010年4月15日.
[8]JGJ450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2018年10月1日.
[9]JGJ48商店建筑設計規范.2014年12月1日.
[10]上海市消防條例.2020年3月19日.
[11]上海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2020年3月1日.
為家長,想知道孩子用電腦,到底是查資料還是在玩游戲?
上班時不希望別人用自己的電腦,公用設備不讓設密碼,怎么看是否被人動過?
小小的腦袋大大的疑惑,今天就帶你們1分鐘學會查詢電腦使用記錄,不需要安裝軟件,免費又簡單,必須收藏
第一:查看關機記錄
想知道是不是有人用你的電腦,不用自己開口問,點開窗口看看“開機關機記錄”就知道了。
假設昨天是6點關機的,那么7點的開機記錄就不合理了。
操作方法:
①. 使用“win+r”組合快捷鍵打開運行窗口,輸入指令“eventvwr.msc”回車確認;
②.打開“事件查看器”后,在窗口左側找到“Windows 日志→系統”,ID6005為開機記錄,ID為6006為關機記錄。
第二:最近打開過的文件
懷疑自己的方案被同事抄襲,又沒有明確證據,不用苦惱,看看電腦“最近打開過的文件”,用事實說話,休想狡辯。
操作方法:
使用組合快捷鍵“win+r”打開運行窗口,輸入“recent”并點擊“確定”。
哇!最近打開看過的文件一覽無遺!根據文件修改時間順序,就可以查看到被改動的文件以及被改動的時間。
第三:查看軟件的使用情況
每次進房間孩子都在看同個網站資料,試試檢查電腦“查看軟件的使用情況”,就算手速快也能查出來,這招專治熊孩子哈哈哈。
操作方法:
打開“計算機”,按照“C:\Windows\Prefetch”路徑打開“Prefetch”文件夾。
怎么樣?今天分享的內容實用吧!別光收藏,還可以分享給同事朋友們,一起漲知識
號
001
采購申請
采購涉密計算機需要由使用部門按照業務需求提出購置申請,履行采購申請程序,經審批同意后,由相關部門統一進行設備選型和采購。
通過統一規范的采購申請和審批流程,可以使涉密計算機的申請信息在各管理責任部門間進行有效流轉,既確保設備選型工作的執行,也使設備采購的渠道得到有效控制。
采購時需要注意,應當選擇可信的供應商,采取隨機購買模式,不要事先預定。一旦選定,應當立即購買并提貨,以防被蓄意安裝竊密裝置。
序號
002
設備選型
信息化管理部門在獲得使用部門需求后,結合單位自身實際情況及相關的保密標準進行設備選型工作。
涉密計算機選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因進口設備竊泄密風險較大,容易被安裝竊泄密部件或程序,如果條件允許,選型時優先選擇國產設備。
(2)盡量選用沒有無線聯網模塊(無線網卡、藍牙、紅外等)的型號,不得使用無線鼠標和無線鍵盤,避免后續設備啟用后,無線聯網功能將涉密信息泄露到互聯網或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中。
(3)如果所選型號有無線聯網模塊,可要求供貨方予以拆除,或者設備到貨后由信息化管理部門的技術人員予以拆除,防止無線聯網功能帶來的違規外聯風險。
若因業務原因,確需選用進口設備的,應當通過調查和論證來確定該型號設備的竊泄密風險能夠得到有效控制,通過嚴格管理不會造成泄密。經過機關、單位保密委員會(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批準(有的產品必須經過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方可進行采購。
選型時,不得選擇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
序號
003
到貨驗收
涉密計算機到貨后,采購部門需會同信息化管理部門對供應商交付的產品進行驗收。驗收工作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一是對產品的外觀、名稱、型號、數量、配置等情況與所選機型、采購訂單進行嚴格核對,保證實物符合前期的購置標準,有效避免到貨設備錯誤。二是對到貨的涉密計算機進行認真細致的技術檢查,確保設備不存在竊密裝置,及時消除竊密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