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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摘要]現代版權法是復制技術發展的產物,復制權也因此成為版權人享有的至關重要的基礎性權利,但復制權的效力范圍并非固定不變,而是隨著技術發展不斷調整變化,借以維護版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一部技術發展史也是版權人所享有的復制權不斷擴張的歷史。在數字網絡環境下,人們對復制權的效力范圍卻始終難以達成一致,“復制”版權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復制權為基礎構筑的傳統版權體系有其技術基礎和法律條件,在數字網絡環境下,這些基礎似已不復存在,版權保護所追求的利益平衡自然也就難以通過對復制權效力范圍的再度調整而得以實現。因此有必要對傳統“復制”版權模式重新進行審視。

    [關鍵詞]復制權版權技術發展

    版權法的保護對象是作品,但這一法律并沒有因為人類創作出第一部作品而產生,而是在復制作品的活字印刷技術得以廣泛應用之后才逐漸發展建立起來。〔1〕傳統版權法也因此而建立在控制作品復制的模式之上,復制權成為版權人享有的至關重要的基礎性權利。與此同時,隨著復制技術的不斷進步,復制權的效力范圍也一直處于調整變化之中并借以維護版權保護的利益平衡。而在網絡時代,人們對復制權的效力范圍卻始終難以達成一致,“復制”版權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有鑒于此,本文擬追尋技術發展的歷史軌跡,以復制權為線索探討版權法制演進變遷的基本規律,揭示隱藏在復制版權模式背后的技術基礎和法律原因,以期為網絡時代版權法的修訂與完善提供必要的理論參考。

    一、印刷技術與版權法的產生

    在印刷技術發明之前,復制一部作品需要付出繁重的手工抄寫勞動,加上當時的社會識字率很低,因此對作品的非法復制行為進行控制的版權法就既沒有產生的必要、也沒有生存的土壤。到了1455年,活字印刷技術傳入歐洲,這一事件對于促進知識傳播和思想進步的重要意義,無論怎樣評價都不為過分。印刷技術促進了出版行業的穩步發展,到1500年,從斯德哥爾摩到巴勒莫,印刷機出現在245個城市。〔2〕以英國為例,當威廉·凱克斯通于1476年將印刷機引入英國,復制作品難度和成本的降低使得作品的公共產品屬性顯現出來。印刷機既縮短了圖書投放市場的周期,又降低了復制成本,但其他出版商也因此有充足的時間觀望某一作品是否暢銷。如果該作品確實屬于暢銷書,這些觀望者就開動印刷機大量復制并能在很短的時間內將自己印刷的書籍投入已由其他出版商開發成功的市場,從而坐享其成,他們既不必向作者或者最初的出版商支付報酬,也不用冒圖書滯銷的風險。〔3〕到了這個時候,利益沖突在所難免,就產生了制定某種法律制度的需要,以確保作品出版和復制的順利進行。版權與印刷技術的關系可以從下列兩層意義表述:一是隨著印刷技術的出現,作品的載體———圖書生產成本降低而且可以成為商品,從而可以為印刷商或者作者帶來收益;二是大量的復制與傳播使得印刷商或者作者無法像控制手抄本那樣控制、管領自己的無形財產權,從而產生了由法律給予特殊保護的需要。〔4〕但這種必要性或者需要并沒有立即催生出現代意義的版權法,而是先經歷了一個由出版商或書商行會制度到印刷特許權制度的“準版權”制度時期。

    二、“準版權”時期的復制權

    早在印刷機被引進英國之前約100年,英國出版商就組織成立了行會,行會制定規則確保出版復制特定圖書的權利由特定的出版商專有,其他出版商不能擅自翻印。但這些規則至多不過是一種“紳士協定”,只能約束本行會的成員。由于行會規則的這種“私”法屬性,仍然不能排除不屬于行會會員的出版商復制行會會員已經出版的圖書的威脅。此時,利益受到侵害的出版商不能采取任何針對侵權者的行動,因為后者并非行會會員,不受行會規則的約束。〔5〕于是,出版商們不得不進一步尋求公權力對自己印刷復制作品之權的保護,這樣就產生了出版印刷書籍的特權制度。其中的公權力不僅僅指皇室、王國的權力,還包括宗教機構甚至教會學校的勢力。

    這種特權制度起源于威尼斯共和國,隨后很快普及到歐洲其他國家。1492年,米蘭作家杜拉圖請求公爵授予他關于其著作的排他特權,他指出,如果其他人可以不受限制地翻印其作品,他從自己的努力即創作獲取利益的權利就被非法剝奪了,最后他成功地獲得了為期10年的印刷自己作品的特權。當時,授予特權并不要求權利取得者具有作者身份,因此,印刷者和出版商還可以就現有書籍申請并獲得特權,就像對新書一樣。例如,1479年,三個印刷商就曾獲得印刷烏茲布格市郊每日祈禱書的專有權。

    實物掃描成圖紙_從圖紙到實物的過程不是復制權_病毒在宿主細胞內復制周期過程,正確的描述是

    法國于1498年引入上述特權制度,在法國,這種特權是一種財產,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對侵權者往往處以罰金,有時也會沒收盜版收入。英國版權制度也同樣經歷了一個特許權時期,早在1518年,牛津大學校長曾發布過為期7年的印刷作品特許權。1557年,皇家出版公司、出版者行會根據皇家憲章成立,它們在隨后的150年里控制著英國圖書貿易。這家公司授予并控制其成員進行作品復制的權利。這種制度只考慮出版商和英國王室的利益,并沒有惠及作者。出版商通過復制和銷售作品獲取經濟利益,皇室則借授予特權之機行使圖書審查之權。〔6〕

    不難看出,不管是“私法”性質的行會規則還是與公權力相結合的特權制度,其中心內容都是采取各種措施確保出版者或者書商通過獨家印刷復制作品獲得經濟上的利益,作品的創造者即作者在這一制度體系中還難以有立足之地,從這個意義上看,其與現代版權制度相去甚遠。但注重規范、調整作品復制行為以及由此產生的經濟利益關系則是準版權制度與現代版權制度的共同之處。拋開行會規則不具備法律上強制執行力的缺陷,除去套在特權制度之上的圖書審查等形形色色的枷鎖,“準版權”其實是一種更為單一的印刷出版之權,也就是復制權。

    三、傳統版權法中的復制權

    “經歷封建出版特權制度近三百年的長期陣痛”,〔7〕英國終于在1710年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即《安娜法令》,一部旨在“授予作者、出版商專有復制權利,以鼓勵創作”的法令。一般說來,普通法系國家奉行一種商業版權學說,認為版權的實質就是為商業目的復制作品的權利,創作者的權利被表述為“”即復制權。版權法的保護內容最初即是作品的印制權和重印權。〔8〕《安娜法令》的規定正好印證了這一點,或者說上述規定正是普通法版權傳統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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