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矛盾、用詞不準、結構混亂……這些看似僅僅是“不仔細”造成的問題,可能反應出編思路和架構的紊亂,大大降低了你的報告質量……
NO.1 內容前后矛盾
×:審計評價意見與發現問題、審計建議等內容存在前后矛盾的問題。如,在審計評價中予以肯定的方面,卻發現存在違規問題;未發現問題的方面,卻在審計建議中提出應予完善整改。
√:審計評價意見與后文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建議等有關內容應基本一致,不得沖突。審計評價意見既包括正面評價,也包括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的簡要概括。審計建議應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審計建議的順序應與反映問題的順序基本一致。
分析:這類問題主要是責任心不足造成,未注意上下文內容的銜接,盲目套用他人格式,出現審計結論相悖的情況。
NO.2語法使用錯誤
×:截止2018年底,尚有××項目補助資金3600萬元未撥出。
√:截至2018年底,尚有××項目補助資金3600萬元未撥出。
分析:根據語法,“截止”是不及物動詞,不能帶時間詞語做賓語,“截至”后面須帶時間詞語做賓語?!敖刂沟健毕喈斢凇敖刂痢?。
NO.3 引用法規未列明發文號和條款
×:上述行為不符合財政部 衛生部《關于印發〈醫院財務制度〉的通知》的規定。
√:上述行為不符合財政部 衛生部《關于印發〈醫院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2010〕306號)第八章五十條“……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根據規定的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及時進行處理……”的規定。
分析:對于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定性時,應列明引用法律法規的發文號和具體條款內容。
NO.4 引用法規名稱不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分析:這類問題主要是粗心造成的。審計人員常常在網上查找法規,但一些網站發布的法規名稱及具體條文不規范,經常出現疏漏,建議盡量在官方網站查找。
NO.5引用已過時失效的法規
×:對已取得用地批準并已開工但未基本建成的項目尚未按規定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行為,引用198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作為定性法規。
√:上述問題的發生時間為2016年,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已于2008年被廢止法律文書中括號的使用,應適用目前正在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
分析: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準確、恰當尋找法規依據,引用的法規應與問題主體和事實對應,法規的生效期間與違規行為發生時間對應。
NO.6 將發布規章制度的通知文號與附件搭配使用
×:《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14〕14號)。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14號)。
分析:部門制定的辦法、規定、制度、細則等,一般多以通知形式發布。文號是通知的文號,辦法、規定、制度、細則是通知的附件。
NO.7 單位名稱首次出現時使用簡稱
×:市住建局。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
分析:審計文書中涉及各單位(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名稱最好使用全稱或標準簡稱,沒有標準簡稱的,第一次稱呼應使用全稱,其后如需使用簡稱,應在第一次使用全稱后標注 “(以下簡稱‘××’)”。
NO.8 文章結構層次序數錯誤
×:公文結構層次序數標注為“1、”“(一)、”“(1)、”“第一、”。
√:“1.”“(一)”“(1)”“第一,”。
分析:在“1”后應標齊線小圓點,而非頓號。序號如加括號,后面不加其他標點符號。用“第一”表示順序時,應在其后用逗號,而非頓號。公文結構層次序數依次為: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NO.9 計量單位不規范
×:數、量詞使用不規范,在同一審計業務文書中,金額單位“億元”、“萬元”和“元”混用。如3.28億元,160.97萬元,540元。
√:在同一審計業務文書中,金額單位應盡量統一。
分析:有時審計署下發的審計報告框架稿中會統一使用“億元”、“萬元”的金額單位,審計組在撰寫報告時,應在基本遵循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恰當使用金額單位,不能生搬硬套、只字不改。
NO.10文號符號使用錯誤
×:《財政部關于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有關財政工作的通知》(財綜[2014]11號)
√:《財政部關于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有關財政工作的通知》(財綜〔2014〕11號)
分析:文號中年份的標示符號不應是方括號“[]”,應使用全角中括號“〔〕”(六角括號)。
NO.11 標點符號錯誤
×:漲幅達到30-40%,金額為10-15萬元。
√:標示漲跌幅度時,寫法應為“30%到40%”或“30%―40%”;標示金額范圍時,寫法應為“10萬元―15萬元”。
分析:在標示數值的范圍時,可采用一字線連接號“―”或浪紋線“~”。前后兩個數值的附加符號或計量單位相同時,在不造成歧義的情況下,前一個數值的附加符號或計量單位可省略,如果省略數值的附加符號或計量單位會造成歧義法律文書中括號的使用,則不應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