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Gamesir-G4s(增強版)小雞手柄
近日,仙劍風格《蜀門手游》宣布將于9月28日在全平臺首發。這款手游延續了端游的經典游戲理念,重現和還原了端游的游戲玩法,受到不少玩家的期待。據了解,《蜀門手游》還與小雞手柄團隊達成合作,計劃推出專屬定制版游戲手柄。
《蜀門手游》將推定制手柄
在《蜀門手游》中有豐富多樣的PVP玩法,包括以個人為單位的亂斗場PK、3人一組的云臺競技和15 vs 15的團戰,想在PVP中取得好成績,對玩家角色操控和技能控制都有不小的考驗,而使用手柄來玩的話,在操作上就會有一定優勢。
《蜀門手游》方面表示,這次選擇小雞手柄團隊合作,不僅是因為小雞手柄在國內有一定知名度,與多款競技類游戲都保持戰略合作關系,更因為小雞團隊以“為玩家們創造極致的游戲體驗”的發展理念與《蜀門手游》的運營理念不謀而合。
手游行業的快速發展,讓越來越多玩家開始關注各種手游周邊產品,比如游戲手柄。不過現階段很多游戲和手柄還都沒有進行專門的適配,同時市面上的手柄品牌也是五花八門,讓玩家在選購時難以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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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雞Gamesir-G4s(增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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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法院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典型案件
目錄
一、“禧瑪諾”變速器專利侵權糾紛案
二、“奔富”葡萄酒商標侵權糾紛案
三、“人人影視字幕組”侵犯著作權罪案
四、“耳光餛飩”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五、“卡西歐”手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六、“貝比贊”童車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七、 銀聯公司馳名商標保護案
八、“碧然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九、“克魯勃”商標侵權糾紛案
十、侵犯《蜀門》手游著作權罪案
01
“禧瑪諾”變速器專利侵權糾紛案
禧瑪諾(新)私人有限公司與寧波賽冠車業有限公司、寧波優升車業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9)滬73民初175號民事判決,合議庭:陸鳳玉、杜靈燕、吳惠麗;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滬民終555號民事判決,合議庭:馬劍峰、陶冶、朱佳平】
案情摘要
禧瑪諾(新)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禧瑪諾公司)是外觀設計專利“自行車后變速器”(專利號:ZL201230022870.0)的專利權人,該專利權目前有效。2015年1月,禧瑪諾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寧波賽冠車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冠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HG-21A自行車部件侵犯了上述外觀設計專利權。案件審理期間,兩公司達成調解協議,賽冠公司承認侵權行為,并承諾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任何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產品,刪除所有登載侵權產品的宣傳資料,否則支付禧瑪諾公司違約金100萬元。在此期間,賽冠公司將部分生產設備、商標轉讓給了寧波優升車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升公司),賽冠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徐某、凌某等人也前往優升公司就職。
2016年5月、2017年5月,禧瑪諾公司委托代理人兩次前往中國國際自行車展覽會,對展會會刊、展臺布置、宣傳冊、展位工作人員名片等進行公證證據保全,上述物品均同時對外公示了優升公司與賽冠公司名稱,宣傳冊中均包含了HG-21、HG-21A、HG-24、HG-24A、HG-24B產品,2017年宣傳冊用不干膠對HG-21A型號產品進行了遮擋。2017年11月,禧瑪諾公司向賽冠公司發送律師函,表明后者在展會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禧瑪諾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要求其依調解協議賠償100萬元。同年12月,禧瑪諾公司收到發件人為“Eric.Yang”的復函郵件,稱已經按照調解協議履行義務,對產品型錄中的有關圖片進行了遮擋。
禧瑪諾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被告賽冠公司制造、許諾銷售的HG-21、HG-21A,HG-24、HG-24A、HG-24B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其行為違反了調解協議約定,應當依約賠償100萬元;被告優升公司與賽冠公司人格混同,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銷毀所有庫存侵權產品和制造侵權產品專用工具、模具,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以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HG-21、HG-21A,HG-24、HG-24A、HG-24B分別落入涉案專利設計1、設計2的保護范圍,侵犯了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兩被告提出的抵觸申請抗辯和現有設計抗辯均不能成立。兩被告共同實施了制造、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具有逃避再次侵權應承擔調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之目的,應就調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承擔共同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賽冠公司、優升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禧瑪諾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賽冠公司、優升公司共同賠償禧瑪諾公司經濟損失以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賽冠公司、優升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展會、網站以及行政機關查處中的證據,足以證明賽冠公司、優升公司在被控侵權產品的制造和許諾銷售中存在業務混同,賽冠公司、優升公司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禧瑪諾公司和賽冠公司在前案調解協議中約定的100萬元違約金,是對后續發生的侵權行為如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約定,可以作為確定本案賠償金額的依據;優升公司雖不是調解協議簽訂主體,但與賽冠公司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以及逃避調解協議約定責任的共同目的,應連帶承擔賠償責任并受前案調解協議關于賠償金額的約束;賽冠公司、優升公司系故意侵權、多次侵權,并存在故意逃避侵權責任的情節,依據前案調解協議判決本案的損害賠償金額,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也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且未超出本案各方當事人的合理預期,故賽冠公司、優升公司關于一審判賠金額違反侵權責任的比例原則、造成嚴重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約定賠償方式及其效力進行了有益探索,并論證了約定賠償方式的懲罰性功能,本案確立的相關裁判規則對同類案件審理給予了參考指引。本案判決對故意侵權、重復侵權和以金蟬脫殼方式故意逃避侵權責任的行為予以嚴懲,切實貫徹了對惡意侵害知識產權予以嚴懲的法律精神,獲得了業界廣泛好評。
附圖1:原告專利
附圖2:被控侵權產品
02
“奔富”葡萄酒商標侵權糾紛案
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與上海杏花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8)滬73民初714號民事判決,合議庭:錢光文、楊韡、楊智勇;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滬民終406號民事判決,合議庭:馬劍峰、陶冶、朱佳平】
案情摘要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后,三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首先,被訴侵權商品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均系葡萄酒;其次,從被訴侵權商品上及宣傳中所使用的相關標識看,“Benfords”為其主要識別部分,該詞匯字母構成、字形設計、讀音呼叫均與涉案商標高度近似,且二者顏色相同;再次,三被告對于被訴侵權標識來源的解釋,既不具有合理性,亦無證據予以佐證;最后,從在案證據看,原告注冊商標的“Penfolds”詞匯并無明確含義,亦有其獨特設計,具有較強顯著性,且其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在中國已經與原告的“奔富”標識形成穩定的對應聯系,二者共同享有較高知名度。而從被訴侵權商品上及宣傳中所使用的方式看,其均包含“奔富”標識或字樣。綜上,被訴侵權商品上及宣傳中使用的相關標識極易使相關公眾對該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且該使用方式存在明顯攀附涉案商標之惡意。此外,對于被訴侵權產品的運營商八開酒業公司而言,其系專門從事酒類經營的市場主體,理應較一般銷售商和公眾而言更具涉案商品之識別能力,然其仍與旗牌紅公司建立合作關系,并成為被訴侵權商品的主要運營商,主觀上存在過錯,故其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03
“人人影視字幕組”侵犯著作權罪案
被告人梁永平侵犯著作權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3刑初101號刑事判決,合議庭:高衛萍、程亭亭、艾霞芳】
案情摘要
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永平先后成立武漢鏈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漢快譯星科技有限公司,指使王正航(另案處理)等人作為技術、運營人員,開發“人人影視字幕組”網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戶端,從境外網站下載未經授權的影視作品,翻譯、制作、上傳至相關服務器,通過所經營的“人人影視字幕組”網站及相關客戶端向用戶提供在線觀看和下載服務。經審計及鑒定,自2018年1月至案發,“人人影視字幕組”網站及相關客戶端內共有未授權影視作品32,824部,會員數量共計約683萬,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200余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永平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他人作品,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永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梁永平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永平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并預繳了部分罰金,可以從寬處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等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梁永平未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由中央宣傳部版權管理局、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公安部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局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聯合掛牌督辦的侵犯著作權罪案件。涉案的“人人影視字幕組”網站知名度較高,受眾群體較為龐大,所涉影視作品的傳播范圍廣,受到社會公眾較高關注。判決對未經授權影視作品數量的認定,“復制發行”的解釋以及單位犯罪成立要件等問題,結合案件事實進行了具體分析和闡述,對類案的審理具有借鑒意義。本案判決彰顯了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心,既是對知識產權刑事犯罪的有力打擊,更體現了司法對涉外知識產權的平等保護。
附圖:
04
“耳光餛飩”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海爾廣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王偉、上海再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美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4民初18665號民事判決,合議庭:孫謐、于是、何靈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0)滬73民終444號民事判決,合議庭:錢光文、吳盈喆、邵勛】
案情摘要
潘氏姐弟自1997年起在上海市黃浦區肇周路經營“耳光餛飩”小吃店,店招取自形容食物好吃的俗語“打耳光也不放手”。經過長期使用,“耳光餛飩”標識在相關公眾中有了較高的知名度。上海爾廣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爾廣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成立,潘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氏姐弟聲明,爾廣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為唯一享有“耳光餛飩”無形資產的主體。2018年8月,爾廣公司的“耳光餛飩—辣肉冷餛飩”被上海市餐飲烹飪行業協會授予“2018年冷面、冷餛飩金牌獎”。
美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亞公司)是一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注冊的公司,王偉是該公司的唯一股東。上海再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再高公司)于2016年8月2日成立,王偉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美亞公司自2012年10月29日起在相關商品、服務上申請注冊多個“耳光”“耳光餛飩”等商標。再高公司使用“耳光”“耳光餛飩”等商標進行招商加盟活動。再高公司網站刊載了杜撰的所謂杜月笙與“耳光餛飩”的故事。再高公司宣稱,耳光餛飩品牌系源自解放前的上海本地名小吃,后經美亞公司重新收購、包裝,打造成一個餛飩連鎖餐廳品牌;并宣稱市場上出現了假冒的耳光餛飩店,意圖騙取加盟金。
爾廣公司認為三被告上述行為構成仿冒、虛假宣傳及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王偉、再高公司、美亞公司立即停止仿冒行為,即于所提供的餛飩商品及相關餐飲服務中停止使用含有“耳光”或“耳光餛飩”字樣的標識;2.王偉、再高公司、美亞公司就共同實施的仿冒行為賠償爾廣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50萬元;3.再高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和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爾廣公司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50萬元,王偉就該項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王偉、再高公司、美亞公司就前述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于再高公司運營網址為www.erguanghd.com的網站首頁顯著位置連續30日刊載聲明、消除影響,并于《新民晚報》非中縫位置刊載聲明、消除影響。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經過潘氏姐弟、爾廣公司的長期使用,“耳光餛飩”已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和服務名稱。美亞公司、再高公司使用“耳光餛飩”,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構成仿冒。此外,再高公司還實施了虛假宣傳和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法院判決:王偉、再高公司、美亞公司停止仿冒行為,賠償爾廣公司因仿冒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1,411,500元;再高公司停止虛假宣傳和商業詆毀行為,賠償爾廣公司因虛假宣傳和商業詆毀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500,000元;王偉、再高公司、美亞公司賠償爾廣公司合理費用88,500元;王偉、再高公司、美亞公司刊載聲明、消除影響;駁回爾廣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王偉、再高公司、美亞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潘氏姐弟在先使用的“耳光餛飩”標識屬于有一定影響的餐飲服務標識,經潘氏姐弟授權,爾廣公司享有“耳光餛飩”標識的相關權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美亞公司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耳光”等商標,又將商標許可給再高公司使用,美亞公司和再高公司分工合作實施仿冒行為,構成共同侵權。王偉作為再高公司、美亞公司的控股股東、主要負責人,其主觀上有實施仿冒行為的故意,客觀上通過其控制的美亞公司、再高公司實施了仿冒行為,其與美亞公司、再高公司構成共同侵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經過潘氏姐弟近二十年的經營,“耳光餛飩”從一個路邊攤成長為知名小吃品牌。本案判決認定“耳光餛飩”為原告在先使用有一定影響的知名標識,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正品“耳光餛飩”的發展掃除了障礙,保護了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同時,本案判決基于再高公司和美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判決其承擔責任,明確了法定代表人與法人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規則,有利于從源頭遏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附圖:爾廣公司使用的標識
再高公司使用的標識
05
“卡西歐”手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卡西歐計算機株式會社與上海旋風貿易有限公司、廣州斯麥爾表業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三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9)滬73民初300-302號民事判決,合議庭:商建剛、陳瑤瑤、吳惠麗;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滬民終363-365號民事裁定,合議庭:王靜、馬劍峰、朱佳平】
案情摘要
原告卡西歐計算機株式會社(以下簡稱卡西歐公司)系三個名稱均為“手表”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卡西歐公司發現從2016年起,被告上海旋風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旋風公司)、廣州斯麥爾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斯麥爾公司)、東莞市威時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時公司)、東莞市常平華信塑膠模具制品廠(以下簡稱華信制品廠)通過其各自在網絡平臺上經營的店鋪,銷售型號為1436/1617/1545、品牌為SMAEL的侵權產品,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構成近似,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旋風公司是SMAEL商標的注冊人,斯麥爾公司是SMAEL手表品牌的代理商,威時公司和華信制品廠為生產工廠,四被告均由彭某某獨資或投資設立。四被告未經原告授權許可,擅自大量生產、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卡西歐公司起訴請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專利侵權行為,三案分別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80萬元、102萬元、102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訴的三款侵權設計與對應的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均構成近似,被訴侵權設計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四被告主觀上具有共同的侵權意思聯絡、客觀上有相互協作,共同實施了被控侵權行為,應當予以停止。本案中,一審法院向1688和京東平臺調取了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數據。關于賠償數額,一審法院考慮到:1.被控侵權產品銷售范圍包括國內和國際兩個市場;2.四被告存在多家銷售店鋪和銷售渠道,侵權規模巨大;3.原告專利產品知名度較高,四被告在涉訟后仍未能停止全部侵權行為,主觀侵權惡意明顯;4.涉案專利設計性強,對產品利潤貢獻率較高;5.被控侵權產品銷售量大,且與專利產品價格懸殊,對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巨大;6.法院責令調取四被告的財務賬冊,四被告拒不提供;7.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了一定的合理開支。最終依據原告的訴請,三案分別判賠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80萬元、100萬元、700萬元,共計880萬元。一審判決后,四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中,上訴人旋風公司、斯麥爾公司、威時公司、華信制品廠以已與被上訴人卡西歐公司達成和解為由申請撤回上訴。二審法院裁定予以準許,一審判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涉案原告三個電子手表外觀設計具有較高的辨識度,廣受消費者歡迎。四被告惡意侵權,涉訟后仍未停止侵權,嚴重侵占了原告的市場機會,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法院在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賬簿、資料的情況下,根據權利人的主張和查明的銷售數據等證據認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對三案合計判賠880萬元。本案判決嚴厲懲罰了知識產權惡意侵權行為,充分肯定了設計性較強的外觀設計專利市場價值,彰顯了法院對中外當事人知識產權的平等保護。
附圖:涉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外觀設計的侵權比對
06
“貝比贊”童車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貝比贊公司(BABYZEN)與河北綠源童車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7)滬73民初615號民事判決,合議庭:凌崧、易嘉、程曉鳴;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645號民事裁定,合議庭:原曉爽、張新鋒、孔立明】
案情摘要
原告貝比贊公司(BABYZEN)是法國童車生產商,旗下有“YOYO”等知名童車品牌。原告貝比贊公司經受讓取得涉案第ZL200980125622.4號“可折疊的嬰兒車”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并運用于童車生產。經調查,原告發現被告河北綠源童車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的童車產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專利權。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侵權行為造成其巨大經濟損失,故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的相應技術特征落入原告主張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4、7、9-10、13-16的保護范圍,且被告主張的現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被告未經許可,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產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專利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原告主張以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作為確定其因被告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的計算方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合法有據。同時,因專利產品的利潤來源并非僅限于原告主張的涉案專利技術方案,故就原告實際損失的確定還應當考慮原告主張的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對專利產品利潤的貢獻度。
綜合在案證據,按照侵權產品銷售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再乘以原告主張的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對專利產品貢獻度的計算方法,可以推算出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所受損失已超出其主張的300萬元。同時,原告提交的證據表明在原告據以統計銷售數量的五家網店之外,被告生產的侵權產品還有其他銷售渠道,且原告還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了公證費、律師費等費用,故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依據充分,應當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0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后以與原告已達成和解為由申請撤回上訴。二審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裁定:準許被告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知識產權訴訟中,確定侵權損害賠償直接關系權利人切身利益,而判賠數額又與當事人舉證密切相關。本案中,法院依申請開具調查令查明侵權產品銷量,依法支持權利人主張的以侵權產品銷量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再乘以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對專利產品貢獻度的計算方法,有效實現損害判賠數額的確定,全額支持了權利人的訴請。本案的裁判對構建有利于知識產權權利保護的訴訟機制作了有益探索。
附圖:貝比贊童車(上圖)與侵權童車(下圖)
07
銀聯公司馳名商標保護案
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圣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9)滬73民初346號民事判決,合議庭:何淵、陳瑤瑤、吳惠麗;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滬民終410號民事判決,合議庭:劉軍華、徐俊、張瑩】
案情摘要
原告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聯公司)是中國銀行卡聯合組織,經營以非接觸技術為核心的快速金融IC卡支付及手機移動支付業務,并推出應用于商超便利店、公共交通等場景的“閃付”品牌產品,以及匯聚移動支付、卡管理、理財等基礎金融服務功能可為人們日常生活提供普惠的“云閃付”品牌產品。銀聯公司為保護其品牌權益,分別在第9、35、36、42類商品上注冊有“閃付”“云閃付”等系列商標,銀聯公司認為其在第36類的第8071055號“閃付”商標、第18248132號“云閃付”商標,在國內已為相關公眾廣泛知曉并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屬于馳名商標。銀聯公司發現,被告山東圣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運公司)開發、推出并運營名為“閃收”“云閃收”的計算機軟件和手機應用(包括適用于Windows平臺、Mac平臺、IOS平臺、Android平臺的各類版本),使用相關侵權標識,并對上述軟件進行廣泛的宣傳和推廣。銀聯公司認為圣運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及涉案馳名商標享有的合法權利,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第8071055號“閃付”商標、第18248132號“云閃付”商標經銀聯公司在金融服務領域長期、廣泛的使用,已為中國境內的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屬于馳名商標。圣運公司作為支付管理軟件開發者理應熟悉金融服務領域,在應當知道“閃付”“云閃付”系銀聯公司長期使用已為相關公眾廣泛知曉的情況下,仍模仿銀聯公司商標,在涉案軟件及其運營、宣傳、推廣中使用“閃收”“云閃收”等被控侵權標識的行為,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對涉案軟件及其相關服務來源于銀聯公司,或者涉案軟件及其相關服務的提供者與銀聯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混淆和誤認。圣運公司的行為侵害了銀聯公司第8071055號“閃付”馳名商標、第18248132號“云閃付”馳名商標、第18248135號“云閃付”注冊商標、第18248134號“云閃付”注冊商標享有的合法權益,應當就此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圣運公司賠償銀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25萬元。
圣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涉案“閃付”“云閃付”商標由銀聯公司在金融服務領域長期、廣泛的使用,已為中國境內的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具有知名度和影響力。本案的審理涉及馳名商標的認定及保護、被告的主觀狀態及侵權行為的界定分析,判賠的因素考量全面,釋法說理充分,有效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參考和借鑒意義。
附圖:侵權網頁及軟件截圖
08
“碧然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碧然德有限公司、碧然德凈水系統(上海)有限公司與上海康點實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2民初26614號民事判決,合議庭:李國泉、李嵐、馬曉風;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1)滬73民終204號民事裁定,合議庭:吳盈喆、邵勛、劉靜】
案情摘要
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BRITA GMBH)(以下簡稱碧然德公司)于1966年在德國注冊成立,自1993年起在中國陸續注冊登記了“BRITA”“碧然德”等多個商標,并通過代理商、成立全資子公司進行品牌銷售與經營。2010年,被告上海康點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點公司)注冊成立,在多個網絡平臺上宣傳和銷售其“碧然德”濾水壺、濾芯等產品,在淘寶網頁使用“德國碧然德濾水壺原裝正品批發招商”等文字介紹,在微信平臺以“碧然德”的微信名稱開設網店經營銷售。該公眾號經原告投訴被注銷,但之后被告又更換名稱重新注冊進行銷售。與此同時,被告在多個商品及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碧然德”“德碧然德”“BRITA”等商標多達21項,還以其正在申請注冊的“德碧然德”商標作為引證商標,請求宣告原告“碧然德”注冊商標無效,并對原告正在申請注冊的其他6項“碧然德”商標提出異議,經審查均未獲支持。后原告對被告“德碧然德”申請宣告無效,歷經行政、司法程序最終獲得支持。
兩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實施了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虛假宣傳以及其他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判令被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相關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其惡意搶注商標、濫用商標異議程序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遂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康點公司實施了侵害原告碧然德公司享有的第631696號“BRITA”、第G1071048號“BRITA”、第6306399號“碧然德”、第G1164988號“碧然德”(第11類)、第G840889號“Maxtra”、第G867764號“Marella”、第G853896號“Elemaris”、第G979006號“BRITA+點陣圖+扇形圖”、第G875954號點陣圖形以及原告碧然德公司享有的第G1164988號“碧然德”(第35類)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二、被告康點公司實施了虛假宣傳及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三、被告康點公司賠償原告碧然德公司、碧然德凈水系統(上海)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30萬元、合理費用50萬元;四、被告康點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非中縫版面連續3日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五、原告碧然德公司、碧然德凈水系統(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該案按上訴人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例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之原則條款規制濫用商標行政程序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案件,裁判結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權利人有時無法在既有類型化框架下獲得充分救濟,難以達成彌補損失和懲戒違法的整體目標。而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條款對濫用程序權利的行為進行評價和裁判,有助于彌補類型化條款封閉性和狹窄性的缺陷,在特別條款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做到為立法填補漏洞。本案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條款的適用,對被告的惡意侵害行為進行法律評價和直接處理,體現了權利保護的原則理念,彰顯了嚴格保護和平等保護,也避免了權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損失的訟累。
附圖:被告以微信公眾號“德碧然德”開設網店
09
“克魯勃”商標侵權糾紛案
克魯勃潤滑劑(上海)有限公司與上海信裕潤滑技術有限公司、鄒明、袁建國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5民初26507號民事判決,合議庭:倪紅霞、陸光怡、王瀟;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1)滬73民終596號民事判決,合議庭:何淵、楊馥宇、陳瑤瑤】
案情摘要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將其他品牌的潤滑油灌裝為“克魯勃”品牌潤滑油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關于將大罐“克魯勃”品牌潤滑油分裝成小罐“克魯勃”品牌潤滑油的行為:一是被告在被控分裝小罐上貼附商標的行為,是為了向客戶表明分裝后的小罐潤滑油來源于原告,以便獲取更多的銷量和更高額的利潤,故不屬于指示性使用等合理使用,應構成商標性使用;二是被控分裝行為系被告在不具備灌裝環境和條件、不保證包裝罐符合潤滑油灌裝要求的情況下進行的,不能保持潤滑油原有的品質,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原告的品牌聲譽;三是被控分裝行為破壞了潤滑油的包裝,或將低等級潤滑油標識為高等級潤滑油,損害了產品的質量和商標權利人的信譽,不能適用商標權利用盡原則。故涉案分裝行為屬于“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侵權行為。
關于賠償金額。刑事案件僅認定涉案灌裝行為的非法經營額為26萬余元,但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高于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在刑事案件中未被采信的證據仍可作為民事訴訟中認定事實的證據。根據被告鄒明的自認及信裕公司多位員工的證言,證實被告信裕公司及鄒明至少從2017年開始實施灌裝及分裝行為,故本案侵權行為的涉案金額不能僅以刑事案件中認定的金額為限。綜合各種因素,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信裕公司、鄒明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合理開支15萬元。
一審判決后,原告克魯勃上海公司、被告信裕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商標具有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基本功能,同時還具有商品品質保證、廣告宣傳等衍生功能。當商品的品質保證功能受到破壞時,勢必會對原告的商品及品牌聲譽造成損害。因此損害商標品質保證功能的商品分裝行為屬于商標侵權。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具有不同的證明標準,證據確實、充分是刑事案件的定罪標準,而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根據高度蓋然性規則審查確認事實。本案賠償金額的確定未以刑事案件的認定金額作為依據,而綜合考慮被告自認的事實及其他相關證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本案的處理對于正品分裝銷售行為的商標侵權判定及厘清知識產權刑民銜接中案件事實的認定與證明標準具有借鑒價值。
附圖:被告分裝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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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蜀門》手游著作權罪案
被告人李海保、李紅偉、李大軍侵犯著作權罪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21)滬0107刑初749號刑事判決,合議庭:向穎、黃俊娥、崔國平】
案情摘要
2016年6月3日、6月8日,上海云蟾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蟾公司)先后對《蜀門》游戲(IOS版)、(安卓版)在國家版權局進行著作權登記。2016年10月,云蟾公司授權上海方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蜀門》游戲運營合作方。
2020年3月,被告人李海保在網絡上結識《蜀門》游戲私服代理上家,后作為代理參與該游戲私服網絡推廣并從中獲利。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海保通過網絡結識網名系“獨家”的《蜀門》游戲私服代理上家,經預先約定一定比例,于2021年1月伙同被告人李紅偉共同利用網絡實施《蜀門》游戲私服推廣、玩家充值等游戲私服代理行為,并從中獲利。李海保另發展被告人李大軍。經查,上述被告人實施上述行為期間,累計非法經營數額達幾十萬元,部分錢款其通過“火幣網”轉賬給“獨家”作為分成。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海保、李紅偉、李大軍以營利為目的,明知相關游戲私服系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的計算機軟件,仍伙同他人以代理身份實施游戲私服宣傳、推廣等行為,其中被告人李海保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被告人李紅偉、李大軍有其他嚴重情節,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海保、李紅偉、李大軍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分別減輕或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海保、李紅偉、李大軍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能退繳違法所得的,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李海保、李紅偉、李大軍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一審判決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典型的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侵犯手機游戲類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刑事案件。盜取游戲官方源代碼進行復制黏貼、制作私服盜版軟件屬于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對于明知是私服游戲,以營利為目的,以代理身份進行推廣、宣傳游戲私服,分流正版游戲玩家,情節嚴重的,亦構成犯罪。涉案犯罪分子完全通過網絡實施對熱門手游的網絡侵權犯罪活動,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本案的判決彰顯了人民法院保護正版、打擊盜版的決心。
來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知識產權審判庭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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